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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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卓丽霞,*,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天龙(系卓丽霞之兄),*,1989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裴兆明,*,1957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光(系裴兆明妻),*,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黎光,*,1953年5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卓丽霞因与被上诉人裴兆明、李黎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卓丽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裴兆明、李黎光赔偿卓丽霞损失4427198.66元;2.所有诉讼费由裴兆明、李黎光承担。事实与理由:关于2020年10月卓丽霞与裴兆明、李黎光签订的土地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租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的农庄(以下简称涉案农庄),用于农业种植使用。因2022年4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西官庄村(以下简称西官庄村)村委会书记通知卓丽霞涉案农庄内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不允许种植树木,要求卓丽霞将2020年10月-11月期间种植在涉案农庄内大棚(日光温室)里的所有樱桃树移除。卓丽霞收到通知后,积极与裴兆明、李黎光协商,要求裴兆明、李黎光将涉案农庄内土地性质变更为一般农田或用其他协调办法以确保卓丽霞按合同约定正常经营,经多次沟通无果后,2021年7月28日,卓丽霞以裴兆明、李黎光违反合同中第二条第一款为依据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该条款约定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卓丽霞种植樱桃树属于农业种植并在土地用途约定范围,并且在合同签订前已明确告知裴兆明、李黎光会在涉案农庄内种植樱桃树或果树,合同内也有关于果树遭遇拆迁时的赔偿约定。现政府以土地违规使用为由要求卓丽霞移除果树,根据合同相关约定,裴兆明、李黎光已无法保证卓丽霞在涉案农庄内进行农业种植经营活动,构成违约,卓丽霞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裴兆明、李黎光按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卓丽霞于2022年10月23
日雇佣工作人员3人及一辆货车到涉案农庄搬家,因裴兆明、李黎光工作人员粗暴阻挠并将涉案农庄大门用铁链锁上,导致卓丽霞无法将物品及樱桃树搬离涉案农庄。当日卓丽霞工作人员报警,有报案记录。警察建议卓丽霞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卓丽霞已缴纳的租金期限是到10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到期后30日搬离即可。卓丽霞有权于11月29日内搬离涉案农庄内的所有物品,因裴兆明、李黎光自10月23日将大门锁上,以粗暴强制违约的方式收回涉案农庄,致使卓丽霞之后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搬离物品。该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及违法行为。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裴兆明、李黎光违约情况汇总:1、违反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该条款约定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卓丽霞种植樱桃树属于土地用途约定范围。因2021年4月19日小汤山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求卓丽霞将所有果树移除,致使卓丽霞无法按合同约定种植果树。因裴兆明、李黎光单方违约,现卓丽霞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裴兆明、李黎光按合同约定作出相应违约赔偿。2、至今没有向卓丽霞提供西官庄村村委会同意转租涉案农庄土地的相关证明。3、违反合同第五条第四款,没有按约定移树。4、裴兆明、李黎光工作人员于10月23日在卓丽霞合同期内粗暴强行将涉案农庄大门上锁,致使卓丽霞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涉案农庄,经营活动中断。综合上述情况卓丽霞要求裴兆明、李黎光做如下赔偿:1、按照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裴兆明、李黎光违约应赔偿卓丽霞在农庄内产生
的所有成本投入合计2213599.33元,并按租赁合同约定两倍成本赔偿卓丽霞4427198.66元。2、卓丽霞未搬离的物品、电器及办公家具(允许卓丽霞搬离或估价3万元赔偿)。3、裴兆明、李黎光应允许卓丽霞将其向上一个涉案农庄租户韩某某购买空调及热水器拆除搬离,其中大热水器1台、小热水器4台、立式空调2台、挂式空调7台(若裴兆明、李黎光同意2倍赔偿4万元则可不拆除搬离)。4、卓丽霞两次派车及人员费用合计9000元(第一次3000,第二次6000)。5、10月23日-10月30日的租金4384元。6、双倍退还涉案农庄保证金合计10万元。
裴兆明、李黎光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卓丽霞对涉案土地性质明知,土地进口处有公示牌,卓丽霞要求裴兆明、李黎光给变更土地性质属于无理取闹。卓丽霞单方想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卓丽霞经营不下去,树木都死了,反过来让裴兆明、李黎光赔偿其损失,不合理。承租时,裴兆明、李黎光给卓丽霞10万元让其修理大棚,但是其并没有进行维修。地到现在也不能正常经营,造成进一步累加的损失越来越多,问题没有解决,所以裴兆明、李黎光没有让其搬东西。卓丽霞以除草为名强行挖树,报警后让维持现状,树木死亡不是裴兆明、李黎光责任,不应由裴兆明、李黎光赔偿树木损失责任。
裴兆明、李黎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卓丽霞立即支付裴兆明、李黎光租赁费10万元;2.卓丽霞立即将租赁的40个大棚进行维修;3.诉讼费用由卓丽霞承担。一审庭审中,裴兆明、李黎光增加诉讼请求,要求2021年11月1日起两季经济损失48万元。
卓丽霞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裴兆明、李黎光立即向卓丽霞支付其在涉案农庄内进行的所有成本投入合计总金额为2210986元,按租赁合同约定为两倍成本赔偿,则总赔偿金额为4421972元。2.裴兆明、李黎光立即向卓丽霞支付其未搬离的物品、电器及办公家具(允许卓丽霞搬离或估价3万元赔偿)。3.裴兆明、李黎光立即向卓丽霞支付其向上一个涉案农庄租户韩某某购买空调及热水器的费用2万元。4.裴兆明、李黎光立即向卓丽霞支付其两次派出的车辆及人员费用合计9000元(第一次3000,第二次6000)。5.裴兆明、李黎光立即向卓丽霞退还2021年10月23日-2021年10月30日的租金4384元。6.裴兆明、李黎光立即向卓丽霞双倍退还农庄保证金合计10万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裴兆明、李黎光承担。一审庭审中,卓丽霞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4527198.66元。后卓丽霞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4427198.66元,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裴兆明、李黎光允许卓丽霞将其向上一个涉案农庄租户购买空调及热水器拆除搬离,其中大热水器1台、小热水器4台、立式空调2台、挂式空调7台(若裴兆明、李黎光同意2倍赔偿4万元则可不拆除搬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卓丽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某某系北京祥和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股东,股权比例分别为1.87%、5%,卓丽霞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案涉协议订立及部分履行情况
2020年10月,裴兆明(甲方一、出租方)、李黎光(甲方二、出租方)与卓丽霞(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一与甲方二同意将位于西官庄村北77亩土地及其所有地上物(不包含门房及林地)出租给乙方。其中,二、土地用途及租赁期限,1.土地用途:农业种植,2.租赁期限:农庄承租经营期限为15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35年10月30日止……三、承租金及交付方式,1.该农庄的租金首年为20万元;第二年为35万元;第三年至第五年为40万元;第六年至第十年为42万元;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为45万元。2.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作为承租农庄的保证金……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甲方保障乙方自主经营,因甲方农庄暂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甲方须保障乙方在农庄内进行正常农业种植,若甲方无法保障乙方在农庄内进行正常农业种植,则视为甲方违约,违约赔偿标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履行。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土地,享有承租土地及地上物的经营权、收益权,享有农庄里乙方新增定植所有树木的所有权,乙方进行常规维护维
修大棚及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自然老化除外),人为造成租赁大棚、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八、违约责任约定租赁期内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在农庄正常经营或甲方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须自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停止租金计算并退还已付剩余租金和退还双倍保证金,同时须向乙方一次性赔偿支付相当于2倍樱桃树成本价作为违约金(樱桃树成本价按市场公允价或乙方实际投入成本价计算)。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未履行完合同或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按上述第五条交付标准将所租赁的房屋大棚及土地交回给甲方等。该合同还约定有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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