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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从减持数量、减持⽅式以及信息披露等⽅⾯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股份⾏为作出了要求。证监会总结了减持规定的七⼤修改之处:
⼀是完善⼤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与受让⽅,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是完善⾮公开发⾏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12个⽉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例限制。
三是完善适⽤范围。对于虽然不是⼤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和上市公司⾮公开发⾏的股份,每3个⽉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细化完善⼤股东
和董监⾼的披露规则。
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与受让⽅应在⼀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例限制。
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致⾏动⼈的持股合并计算。
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新规还称,对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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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实施细则调整
⾄于沪深两市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绝⼤部分内容均相同,且从5⽉27⽇起施⾏。对于细节发布前已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除⼤股东以外的股东,其减持⾏为同样应遵守关于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以下为实施细则作出的四种主要调整:
⼀是扩⼤了适⽤范围。在规范⼤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次公开发⾏前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为纳⼊监管。
⼆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然⽇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在受让后6个⽉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股东⾝份的,出让⽅、受让⽅应当在6个⽉内继续遵守减持⽐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股东、董监⾼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警⽰、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沪深交易所还特别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沪深交易所还特别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修改“过桥减持”细则
与上⼀次(即2016年1号⽂)的减持制度不同,本次减持实施细则还对“过桥减持”作出了修改。
沪深交易所实施细则规定:
⼀是要求出让⽅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内,通过⼤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减持新规
⼆是要求受让⽅须遵守6个⽉禁⽌转让限制。对通过⼤宗交易,受让⼤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在6个⽉内不得以任何⽅式进⾏转让。受让⽅通过⼤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的禁⽌转让限制。
两⼤交易所还称,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内,⼤股东申请通过⼤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宗交易的具体办理⽅式,本所
将另⾏通知。
减持新规是否存在不利?
对于“修改后的减持制度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的退出成本,不利于⽀持创业投资基⾦投早投⼩?”这⼀问题,证监会回应称:
会在修改完善减持制度时,对创业投资基⾦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
下⼀步,我会将进⼀步研究创业投资基⾦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在市场化退出⽅⾯给予必要的政策⽀持。
减持政策调整对锁定期有⽆影响?
对于这个问题,证监会明确回答称: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发锁定期问题,⾸发锁定期继续执⾏现有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1条,公司公开发⾏股份前已发⾏的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起⼀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起36个⽉内不得转让。
证监会还表⽰,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锁定期继续执⾏现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其控制的关联⼈认购⾮公开发⾏股票的,通过认购本次发⾏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以及董事会拟引⼊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发⾏结束之⽇起36个⽉内不得转让。其他发⾏对象通过竞价⽅式认购的⾮公开发⾏股份,⾃发⾏结束之⽇起12个⽉内不得转让。
减持规定已多次修改
事实上,这并⾮证监会⾸次修改减持规定。
证监会在2015年7⽉、2016年1⽉相继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这次⼜出台了新的制度规则。
对于“规则变动是否过于频繁,不利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这个问题,证监会回应称,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
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减持制度作进⼀步的调整和完善。
新问题,对现⾏减持制度作进⼀步的调整和完善。
为何再次修改减持规定?
证监会之所以再度修改减持规定,其背景是:现⾏减持制度暴露出⼀些问题,⼀些上市公司股东集中减持套现问题⽐较突出,市场反应强烈。
按照证监会的说法:上市公司股东和相关主体利⽤“⾼送转”推⾼股价配合减持、以及利⽤⼤宗交易规则空⽩过桥减持等⾏为时有发⽣,等等。
证监会表⽰,⽆序减持、违规减持等问题,不但严重影响中⼩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也对⼆级市场尤其是对投资者信⼼造成了⾮常负⾯的影响。同时,产业资本⼤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也会使实体经济⾯临“失⾎”风险。
因此,“完善后的减持制度进⼀步引导上市公司股东、董监⾼规范、理性、有序减持股份,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进⼀步提振市场信⼼。”
证监会表⽰,下⼀步,将继续贯彻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监管的要求,加⼤对违法违规减持⾏为的
打击⼒度,特别是对于减持过程中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为,严格执法,从严惩处。
附:深交所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答记者问
⼀、《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及主要考虑是什么?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级市场证券交易中受到⾼度关注的重要问题。为规范⼆级市场的股份减持⾏为,2016年1⽉,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深交所配套制定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述规定、通知的实施,对于引导合规减持,明确市场预期,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年来,市场上也出现了⼀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股东通过⼤宗交易减持后,受让⽅⽴即通过⼆级市场⼤量卖出;⼜如,部分股东进⾏“清仓式”减持,⼀些董监⾼⼈员通过辞职来实施减持等,市场对此较为关注。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5⽉27⽇,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
(以下简称《若⼲规定》)。《若⼲规定》对减持制度进⾏了补充、完善,并对交易所加强减持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股份减持与证券交易密切相关,直接涉及⼆级市场的股票交易秩序,直接关系到市场稳健运⾏。
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线监管者,承担着组织管理证券交易的基本职责,依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引导有序合规减持、防控异常减持⾏为,责⽆旁贷。为此,深交所在去年减持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与之前的规定相⽐,《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
《实施细则》主要做了以下四个⽅⾯的制度完善:
⼀是扩⼤了适⽤范围。在规范⼤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次公开发⾏前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为纳⼊监管。
⼆是细化了减持限制。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宗交易⽅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然⽇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在受让后6个⽉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股东⾝份的,出让⽅、受让⽅
应当在6个⽉内继续遵守减持⽐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即⼤股东、董监⾼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警⽰、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三、《实施细则》主要针对哪些市场主体的减持⾏为?对中⼩投资者的交易有没有影响?
《实施细则》本着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思路,着眼于管住“关键少数”,主要规范三类市场主体的减持⾏为:⼀是上市公司⼤股东,即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为,但⼤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的股份除外;⼆是上市公司特定股东,即持有特定股份(⾸次公开发⾏前股票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股东的减持⾏为;三是上市公司董监⾼的减持⾏为。
这三类股东的突出特点是,要么具有持股优势,⽐如⼤股东,持股5%以上,对公司业务经营和管理决策具有较⼤影响;要么具有信息优势,⽐如董监⾼,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么具有持股成本优势,⽐如持有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等特定股份,取得股份的价格通常较低。由于这些股东具有优势地位,
对其减持如不做必要的、有效的限制,极易影响上市公司稳健经营,破坏市场公平,损害中⼩投资者利益,因此需要予以特别规范。
《实施细则》除对上述股东的减持⾏为进⾏规范外,不涉及对其他投资者股票交易的限制,中⼩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受任何影响。事实上,《实施细则》制定的出发点正是引导有序减持,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稳健运⾏,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投资者的利益。
四、《实施细则》对⼤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为,⼀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如下规范:
⼀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励⼤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的股份外,⼤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是限制减持数量。⼤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为。对通过⼤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在6个⽉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股东通过⼀致⾏动⼈分散减持的,明确⼤股东与其⼀致⾏动⼈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五、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长期受到市场关注,《实施细则》这次是如何规定的?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次公开发⾏前股份、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论其持股⽐例,在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公开发⾏
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公开发⾏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公开发⾏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六、《实施细则》在解决⼤宗交易“过桥减持”⽅⾯有什么措施?
2016年1⽉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些⼤股东通过⼤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
通过⼤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监管套利。
⼀是要求出让⽅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个⾃然⽇内,通过⼤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是要求受让⽅须遵守6个⽉禁⽌转让限制。对通过⼤宗交易,受让⼤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股份以外
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在6个⽉内不得以任何⽅式进⾏转让。受让⽅通过⼤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的禁⽌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内,⼤股东申请通过⼤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本所通过⼈⼯操作⽅式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宗交易的具体办理⽅式,本所将另⾏通知。
七、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何规定?
本所2016年1⽉发布的减持通知,对协议转让的最低受让⽐例、转让价格下限及后续义务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实施细则》在保留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就本次新增的特定股东减持等事宜作出了补充规定。
⼀是继续明确协议转让中单个受让⽅受让股份的⽐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下限⽐照⼤宗交易的规定执⾏。
⼆是新增规定通过协议转让受让特定股份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出让⽅在随后6个⽉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例的要求。6个⽉后,则不受此限,但如果受让⽅构成5%以上股东或者减持特定股份的,仍应遵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是进⼀步明确因协议转让导致持股⽐例低于5%的股东的后续义务。要求其与受让⽅在随后6个⽉内,
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例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履⾏减持信息披露义务。
为强化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本所将要求转让双⽅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时,书⾯承诺在转让完成后6个⽉内继续遵守细则关于减持⽐例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致⾏动⼈的多个股东的减持,《实施细则》如何规范?
⼀⼈多户机制实施后,投资者可能开⽴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家公司股份;此外,⼤股东也可能与⼀致⾏动⼈持有同⼀家公司股份。对此类情形,《实施细则》按照“合并计算”的原则予以处理:
⼀是⼀⼈多户合并计算。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股份的,账户名称与证件号码相同的账户的持股将被合并计算;股东通过信⽤证券账户的持股,也将与其普通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各个账户的可减持数量,按照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受到减持限制股份数量的⽐例进⾏分配。
⼆是⼀致⾏动⼈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致⾏动⼈的多个股东,其持股数量将被合并计算,并作为⼀个整体来遵守细则关于减持⽐例、信息披露等⽅⾯的规定。
九、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员为减持股份⽽辞去公司职务,《实施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是公司的⾼级管理⼈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关系到公司内部治理和经营稳定。《公司法》规定董监⾼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其主要考虑就是将董监⾼利益与公司利益适度绑定,防范其提前减持全部股票。实践中,个别公司董监⾼为了尽早减持股份,在任期届满前辞去职务,背离了其对公司的基本义务,有违公司全体股东对其的信赖。
针对这⼀情况,《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作了限制性的安排,要求上市公司董监⾼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仍按其原任期时间,适⽤公司法规定的减持⽐例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董监⾼在三年任期的第⼀年辞职,其不仅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其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例要求。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2016年3⽉1⽇任职,原定任期三年,但其于2016年9⽉1⽇即提前离职。按照《实施细则》,其离职后6个⽉内,即⾃2016年9⽉1⽇⾄2017年3⽉1⽇前不得转让股份;⾃2016年3⽉1⽇起,⾄2019年9⽉1⽇前,即离职董事原定任期及其后的6个⽉内,其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每年不得超过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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