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录用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录用工作,明确录用双方的权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本着量才适用、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人员录用程序,为公司延揽适用的人才。
第三条行政人事部负责录用工作的实施,用人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章录用前的告知义务
第四条员工在入职前,必须如实告知其真实履历,身体状况、教育状况等基本信息,确保其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明的材料全面、真实、合法。
第五条如果员工曾有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等行为或受到过行政处分、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受过原单位的处分,或与原单位发生过劳动纠纷,员工须事先诚实且详细地向公司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员工入职前,行政人事部如实告知其入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地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福利待遇、规章制度等对员工所关心的其他事项也应作详细解答。
第三章录用途径
第七条有意到本公司服务的求职者,应向行政人事部申请。该部的职能是促进录用程序的实施.
第八条公司也欢迎和鼓励员工推荐候选人。
第九条公司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充分的个人和职位发展机会。当出现职位空缺时,公司内部的提名总是会被优先考虑,员工可将简历按要求投至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将保密候选人信息。
第十条无论是内部候选人,还是外部候选人,都应按预先确定的审查程序加以考虑和评价.最终的选择则依候选人的资格是否满足工作需要而定。部门负责人有责任支持本部门员工在事业方面的计划和发展。
第十一条应该避免内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位。员工有义务将自己感兴趣申请的新工作职位情况,在应聘之前通知主管领导和行政人事部。对内部工作职位选定,无论正式或非正式,用人部门负责人都必须与行政人事部协商而定。
第四章亲属录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可推荐亲属加入公司,但同样须接受行政人事部的正规招聘流程。
第十三条被推荐人必须在职位申请表上注明与推荐人的关系,不得弄虚作假,反之无
论是推荐人,还是被推荐人,都将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被推荐人的录用标准将与公司招聘人员标准一致,不得搞特殊化。
第五章录用条件和要求
第十五条录用员工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或以上,具有国家认可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被录用员工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或其他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见国家相关规定)或不适合招聘岗位的其他疾病。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必须出示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否则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能力要求。员工应当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一定的辅助能力以及所应聘岗位的特殊要求。
第六章录用禁忌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或有其他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在。
5、体检检查不合格者。
6、其他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七章入职报到手续与流程
第十九条被录用人员凭行政人事部发放的《录用通知书》,按指定时间、地点携带规定的证件、资料,亲自办理报到手续。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或不亲自前往办理的均视为拒绝受雇,该通知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新员工均须到行政人事部办理报到手续,如实填写《员工档案》个人资料部分。行政人事部收取录用人员1寸免冠彩照2张、有效体检报告以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流动人计生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已依法与原公司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应向公司出示相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向其前公司核实;公司对录用人员的经历、背景、相关证件及以前工作表现情况保留核实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任何录用人员,必须在公司制作的《声明》表上作出声明:
1、本人于入职之日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该问题引起法律纠
纷,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XX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2、本人于劳动合同期内将视XX公司为唯一雇主.未得到XX公司的许可,本人不得
从事其他兼职的行为,否则,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3、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完全真实、有
效。
4、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等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
5、其他需申报的资料。
如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在第5项如实填写:
(1)有影响工作的慢性疾病、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参见国家相关规定)或不适合招聘岗位的其他疾病的;
(2)有史的;
(3)有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记录的;
(4)劳教、刑满释放人员。
第二十二条员工的实际情况与《声明》、《员工档案》、《求职申请表》等的内容不符或是员工刻意隐瞒不报或有弄虚作假的,公司一旦查实,将视员工为欺诈行为,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二十三条行政人事部将录用人员的资料录入公司员工花名册内,对新入职员工档案进行编号;对新员工办理胸卡,发放员工手册,视新员工具体需求进行用餐、住宿、劳保用品发放等安排。
第二十四条行政人事部负责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对新员工进行公司行政管理架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的培训,协助相关部门对新员工进行生产安全、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的培训,培训后需进行书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培训考核合格后,行政人事部将安排新员工与用人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并与负责人指定的入职引导人见面。入职指引人除了向新录用员工介绍公司、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工作任务外,还应指导新员工如何领取办公用品、使用办公设备等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同时,用人部门
应做好新入职员工岗前安全培训工作,经培训合格,方可安排新员工上岗作业。
第八章试用期与转正
第二十六条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补救甄选中的偏差.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对新进入人员进行生活及上岗引导,并确定一名直接负责人管理其行为,承担指导、监督和评价责任。
第二十九条试用期的前15天为员工的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用人部门要出具考察意见,
人事制度建议公司是否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行政人事部根据用人部门的考察意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作辞退处理;对已经享受养老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因劳动关系的从属问题,只能够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第三十一条试用期满的前十天,员工应填写《员工试用期工作总结》并由直属上级加注评语,该表附在《员工试用期转正(辞退)审批表》后,进入员工转正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部门主管应严格对照《岗位说明书》在《员工试用期转正(辞退)审批表》上详细列出考核意见并作出是否同意转正的建议,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转正.提前转正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有关工作实绩,试用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试用期转正(辞退)审批表》上详述考核意见并附上工作业绩材料,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后办理转正手续。提前转正必需具备如下条件:
1、试用期满1个月以上,且无任何行政处分;
2、试用期间无迟到、早退、因私外出、事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记录;
3、工作积极主动,工作量饱满,工作实绩显著。
第三十四条对试用期员工的管理约定:
1、事假超过五天者应予辞退;
2、病假达七天者应予辞退;
3、有旷工记录或迟到、早退达3次者应予辞退.
第三十五条从转正之日起,享受公司正式员工待遇。
第九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当员工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学历进修等个人资料有更改或变动时,请员工及时将个人情况变更资料交行政人事部,以确保与员工相关的各项权益,否则,由此导致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1、凡在本公司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报,否则将视为欺诈行为。
2、亲属应当在互不关联的岗位上工作,不允许在亲属管辖范围内工作.
3、如果员工与公司内部另一员工结婚或长期同居,则公司有权要求并安排双方分别
任职于不相关联的岗位,对此员工应当服从并遵守。
第三十八条公司是员工唯一的雇主.
1、员工在为公司服务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未经批
准,员工不得为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即使是无偿的。
2、员工希望为其他个人、企业、各类机构临时工作,应该获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
公司有权随时撤销上述批准。
3、未经批准,员工首次接受其他报酬时,亦将被视为其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
第三十九条对于公司急需的特殊人才(如高级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市场营销人员),可不经过行政人事部门的初试和面试甄选小组的复试。由行政人事部门负责搜集、核实及传递高级人才相关信息和初步筛选,由常务副总或总经理直接进行面试选拨,综合评定后直接录用,并可以执行特殊的薪酬政策。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解释,由总经理审批后颁布实施。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新员工报到手续表
姓名:报到日期:
(二)新员工试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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