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4.02.25 |
施行日期 | 2014.04.01 |
文号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
主题类别 | 扶贫、救灾、慈善,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
效力等级 | 地方政府规章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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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已经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亮
2014年2月25日
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河北省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
因气象因素引起的衍生、次生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
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XXX传播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
视相关栏目、新闻网站、滚动字幕和手机短信发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交通枢纽、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章 灾害防御和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服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黄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第十九条 暴雪蓝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第二十条 暴雪黄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预警
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第二十一条 暴雪橙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第二十二条 暴雪红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
(二)黄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
(三)橙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
(四)红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大风蓝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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