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气象、防汛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本市已针对可能发生、对社会和公众影响较大的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明确了在一级(红)、二级(橙)、三级(黄)、四级(蓝)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响应措施。为进一步强化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实施,着力构建全市共同防范和应对灾害的应急响应机制,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对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现就本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当本市发布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等红预警(以下称“气象灾害红预警”)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停课安排
  (一)当日22:00前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预警且在22:00维持的,或当日22:00至次日6:00
(含6:00)发布过红预警的,各中小学校(含幼托园所、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要次日全天停课,并对因不知情等原因到校的学生做好相应安排;6:00以后至上课前发布红预警的,学校要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对延误到校(未到校)的学生不作迟到(缺课)处理,其中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要落实措施,切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上课期间发布红预警的,学校可继续上课,停止户外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学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细化完善相应措施,健全值班制度,做好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
  (三)高校等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对措施。
  三、误工处理
  (一)当本市发布气象灾害红预警,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可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二)用人单位要从保护职工安全角度出发,根据本实施意见,事先制定具体应对计划,明确应当或无须上班的人员和情形条件,以及复产、复工、复业的情形,并告知职工。气
象灾害红预警发布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应对计划,采取相应措施。应当上班而不能按时到岗的职工,要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三)职工因气象灾害红预警造成误工的,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缺勤处理,不得扣减工资福利,不得用法定假日、休息日作补偿,不得以此理由对误工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在工作时间发出气象灾害红预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停止港口、在建工地等不适合在此气象条件下的户外作业和大型活动。
  四、工作分工和其他事项
  (一)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和解除气象灾害红预警。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健全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二)当发布部分区域气象灾害红预警时,在该区域的学校和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区域可维持正常学习、工作秩序,但要妥善处理相关学生和职工的迟到、误工等情况。
济南暴雪中小学停课  (三)民航、水运、铁路、道路交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运营信息发布工作。
  (四)本市广播、电视及移动电视、政务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管理部门要落实信息播发工作,及时、有效地发出预警及相关信息。“12345”市民和“12121”气象等要做好气象灾害红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相关咨询工作。
  (五)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等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对学校、用人单位保护学生、职工安全工作加强指导。
  (六)公众要注意收听、收看和查询最新预警信息,并学习防灾减灾知识,了解预警信号含义和要求,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学生家长要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七)气象灾害的其他灾种和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橙及以下级别的预警响应措施,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五、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8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