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17
【字 号】津滨政发〔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现将《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7日
   
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6〕71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适用的农民工,是指外省市在滨海新区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坚持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将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教育、医疗等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四条 滨海新区各单位、各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任何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五条 人社、公安、教体、财政、卫健、文旅、民政、住建、农业、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服务,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就业创业服务
  第六条 依托现有资源,实现街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设施及信息化终端的全覆盖,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全年的招聘信息中适合农民工就业信息不低于30%。
  第七条 以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为基础,开展针对农民工体的招聘活动,全区年组织30场以上专场招聘会。
  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农民工就业工作作为重点,大力开发加工制造、建筑工程施工、生态旅游、设施农业、商贸物流、社区服务等就业岗位,全区每年新增农民工就业不低于5000人。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政策,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不裁员或裁员小
于本市城镇调查失业率的企业,按比例落实失业金稳岗返还,对参保职工小于30人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做好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第十条 制定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就业政策,对吸纳农民工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农民工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已创业的农民工最高给予50万元的政府贴息贷款。
  第十二条 建立青年农民为主体的创业孵化园,对吸纳农民工创业企业入孵的创业载体,经人社部门认定,给予创业载体最高50万元的建设费补贴。
  第十三条 加强农民工培训投入,用人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专款专用。
农民工创业
  第十四条 以“天津市年度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补贴标准目录”为依托,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要求的农民工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每年培训农民工不少于3000人。
 
 第三章 劳动权益保障
  第十五条 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
  维护新形态就业平台劳动者权益,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违规向农民工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用人单位应当实名制管理农民工。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农民工工作时
间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建筑施工等对施工时间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按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制度,在产假、探亲假、疗养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实施“护薪行动”,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重大欠薪行为社会公布及“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二条 深入推动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推动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将更多农民工纳入保险保障范畴,平等享受待遇。
  第二十三条 推进以行业分类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建筑业等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工伤、医疗等保险办理情况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将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强制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全日制用工和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凭居住证回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参加滨海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措施。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体开展劳动保障、工伤预防、社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监护,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第二十六条 鼓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及从事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空悬挂作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各级工会组织定期对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在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等方面
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改正,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查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职业技能问题认定农民工不胜任工作的,在协商调岗或安排职业技能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前,不得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审理、及时裁决,涉及劳动报酬、保险待遇的优先审理;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条 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建立滨海新区-街镇-社区(村)三级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条件的,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第三十二条 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滨海新区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统筹教育资源,合理规划义务教育阶段升学片区,按照“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依据天津市有关政策,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