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案直阅及复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复印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作为档案纳入归档范围,由本单位负责保管。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出院记录、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输血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承办机构
马鞍山市人民医院病案室
三、服务对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
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现场复印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病案室进行审核,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审批,病案室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加盖病案复制专用章。
2.线上可通过关注“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或“微病案”服务平台,申请病案复印服务,选择“自提病案”或“邮寄病案”服务,由申请人按照“微病案”服务平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平台服务流程进行操作。
六、办理时限
办理日期为普通患者出院七个工作日后,死亡患者为十个工作日后,遇节假日顺延。
七、办理时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工作时间根据市政府调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标准:0.5元/张(包括打印件,参考市场价)
九、咨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