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医疗事故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废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重度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废、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登记、报告
1、各科室建立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登记本,及时登记发生时间、经过、原因、后果。
2、发现或发生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后,要本着病人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病人身体健康的损坏或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以减少或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应当立即报告值班医师、护士长,护士长立即报告科主任、护理部,护理部立即报告分管副院长、医务科。并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
4、发生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5、发生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后,护士长应尽早组织本科室护士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将书面材料上交护理部。
6、发生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的科室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7、护理部定期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缺陷分析会,分析缺陷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不断改进护理管理工作。
四、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处理程序
1、积极抢救病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病人的损害。
2、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3、立即进行调解。
4、调解无效时,立即向医务科、护理部汇报,护理部立即向主管副院长汇报。
五、医疗事故(护理过失、缺陷)处理途径
1、进一步院内调解。
2、无效时,医患双方均有权申请上级机构进行医疗鉴定。
3、司法诉讼。
六、纠纷病历的管理
1、发生纠纷的病历,医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护士应了解有关规定及病历保存办法,以免增加纠纷的解决难度。
2、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中有关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病历管理。
3、紧急封存病历程序
①病人或家属提出申请后,护士应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汇报,同时向医务科汇报。若发生在节假日或夜间,同时向医院总值班汇报。
②在各种证件齐全的情况下,由医院专职管理人员、病人或家属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
③护士不可直接将病历交与病人或家属。
4、封存病历前护士应完善的工作
①完善护理记录,要求护理记录要完整、准确、及时;护理记录内容全面与医疗记录一致,如病人死亡时间、病情变化时间、疾病诊断等。
②检查体温单、医嘱单记录是否完整,包括医师的口头医嘱签名是否完整。
5、可复印的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