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规财发[2004]410号 2004年12月31日
为深入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现就加强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等工作,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强化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是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管理部门,一个医疗机构只有一个财务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核算工作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科室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能及工作范围:
1、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法》、《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及国家的有关
规定和财经法规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账簿,进行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审核、归类、制单、复核、记账、编制报表及债权债务的核算管理工作。会计凭证及会计资料的归集、保管工作。
2、经济核算和奖金分配核算工作。
3、门、急诊与住院收费管理和核算工作。
4、公费医疗、医疗保险的结算工作。
5、物价管理工作。
6、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7、固定资产及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
8、医疗机构财务预、决算的编报工作;协调、编报政府(招标)采购预算工作,参与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相关工作。
9、依法申报纳税工作。
10、参加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调研、论证和经济合同的审核工作。
1l、所属二级法人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独立核算非法人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如:分支机构、招待所、职工食堂等。
12、进行医疗机构财务活动分析。
13、制定医疗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其他财务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上述职能和工作范围,在财务部门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或科室,充实和配备相应的人员,切实承担起医院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职能。同时要不断增强管理意识,完善管理职能,提高医院经济管理水平。
二、规范医疗机构经济核算与分配工作
(一)规范医疗机构经济核算。
医疗机构要不断强化和完善经济核算工作,加强经济管理。
1、建立科学、完善的医疗机构经济核算信息支持系统,保证经济核算数据的准确和统一。
2、规范经济核算收入范围,按不同科室分门诊和住院两部分核算科室收入。
3、实行科室全成本核算。具体包括各种材料费,购置费,固定资产占用费,水、电、汽费及人员经费,管理费等科室支出。
4、对非临床.医技科室也要制定科学的经济核算指标,核算其运行成本。
5、以科室收支结余为基础,通过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科室工作绩效并核算科室奖金。
(二)规范医疗机构奖金分配。
医疗机构要坚决取消科室承包、开单提成、医务人员奖金分配与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分配办法。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病人费用,提高社会效益;通过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取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奖金分配机制。
医疗机构的奖金分配要体现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奖金分配不得与药品收入挂钩的原则。以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技术难度、风险程度、工作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具体考核指标包括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三个方面,主要指标是:
月人均门诊量、月人均手术量、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等服务效率指标;效果(治愈率、好转率、无菌手术感染率、主要检查项目阳性率等)、病历甲级率、护理效果(护理合格率、病区管理合格率、急救物品完好率等)、病人满意率、病人投诉率、医疗机构管理(医德医风教育、执行物价政策、劳动纪律、三级查房、死亡病例讨论、疑难病历或术前讨论、业务学习等)服务质量指标;门诊与出院病人费用(其中药品费比例、检查检验费比例)、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人均业务收入、人均业务支出等经济效率指标。教学医疗机构还应增加科研、教学等方面的指标。
医疗机构应依据不同科室的业务内容、技术水平、风险程度、劳动强度等制定不同的考核内容与分配系数,建立重技术、重实效、重贡献的奖励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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