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报告补办流程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复印病历须按以下步骤履行必要的手续:
  1、申请人向医疗机构递交要求复印病历的书面申请书,医疗机构由负责医疗质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2、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向医疗机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⑵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⑶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⑷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
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⑸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⑹申请人为司法机关的,应当提供司法机关出具公函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4、只可复印以下客观病历: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对于主观病历,如: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不予复印,但可封存。
  5、复印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申请人在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复印的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附加说明:
  1、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时,只有患者本人可以要求复印病历,病人的其他任何亲属均无权要求复印病历。
  2、患者可以委托其他人复印病历,但要办理委托手续。
  三、补办出生证明需要什么手续
  1、补发适用于19961月1(边远贫困区19963月1)新原《医证明》遗失、盗等原丧失由原签发机构所县级卫行政部门补发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补发程序及资料:
  (1)由新父母或监护签名加盖手指纹印《医证明》遗失声明书;
  (2)由新父母或监护填写并提交《<医证明>补发申请表》;
  (3)由原签发单位具并加盖印章《新医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病历资料复印件;
  (4)原签发《医证明》存根复印件;
  (5)新父母或监护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19961月1前等需要《医证明》文件由接医疗保健机构具《新情况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具《新情况证明》需要材料:
  (1)新父母或监护签名要求具《婴情况证明》申请书;
  (2)能够证明该新本医疗保健机构证据材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院证、收费收据等);
  (3)新父母或监护具《亲关系声明》;
  (4)具备相关资质鉴定机构具《亲鉴定证明》;
  (5)接员(医师、助产士、护士)具该新情况说明;
  (6)医疗保健机构保留或存档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护理志、收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由于各卫部门于补办证明要求尽相同建议先行咨询主管部门需要哪些材料待准备齐全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