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病历病案管理工作,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制定了本病历病案管理惩罚规定,以加强对病历病案管理不到位人员的惩罚,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病历病案管理行为,严惩违规行为,提高病历病案管理水平,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二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病历病案管理工作,并遵循“诚实、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病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和教育,保护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四条 病历病案管理惩罚分为警告、、暂停执业以及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组合使用。
第二章 违规行为和相应处罚
第五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弄虚作假,故意篡改病历病案记录,情节严重者,可给予暂停执业一年的处罚。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未及时录入病历病案信息,或者保存时间未达到法定要求,情节轻微者,可给予书面警告。
第七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泄露患者隐私,不当披露患者病历病案信息,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并暂停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第八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擅自销毁病历病案,情节严重者,可吊销执业许可证,终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
第九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和归档病历病案,情节轻微者,可给予暂停执业一个月的处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保存病历病案,导致病历病案无法查阅,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和暂停执业两个月的处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保护病历病案信息的安全,被他人篡改、泄露或滥用,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和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病历病案信息,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和暂停执业六个月的处罚。
第三章 处罚程序和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被处罚前有权进行申诉,机构应当设立申诉机构并及时处理申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对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进行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处罚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违规行为,恢复良好的病历病案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病历病案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病历病案管理的水平。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患者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好患者的病历病案信息,严禁泄露和滥用患者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 媒体和社会公众应当积极监督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病历病案管理行为,揭露和曝光违规行为,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现行法规或相应职责明确的其他文件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违规行为,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医疗机构病历病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结 语
本病历病案管理惩罚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病历病案管理监督,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疗信息安全。只有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严格的处罚机制,我们才能更好地提高医疗质量,满足广大患者的医疗需求。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病历病案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