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 是完成
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
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 为加强少
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
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
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
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 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 努力引
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
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
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 是学校优
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
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
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
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
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
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 2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
区总辅导员应具有 3 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
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
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
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
从事少先队工作, 具有丰富经验、 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
水平的人士担任。 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的少工委办公室。 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
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
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 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 15 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一、初二两个年级有 8 个教
学班以上的中学, 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中学的大队辅
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
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 采取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的方式
产生。
3. 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
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
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4. 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 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
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
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 ,发布区级团委、
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 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 颁发
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
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
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大队辅导员
6.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 不再兼任学
校的其他管理工作, 每周兼课不超过 6 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
每周不低于 10 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
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 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