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理论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被称为“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文中马克思对人的本质作了科学的概括。批判了费尔巴哈从宗教的角度来确定人的本质。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摆脱了传统的实体论思维方式的束缚,从人的本质属性与现实性的维度来理解人的本质。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马克思1845年写于布鲁塞尔的提纲式笔记,生前并未发表。文中马克思批判了费尔巴哈哲学中人的本质问题,为我们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指明了方向。
马克思在《提纲》第六至七条提出了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首先对人的本质进行科学的界定;其次批判了费尔巴哈在人的本质问题上的错误观点;最后又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论述了人的本质”。〔1〕45马克思从现实的人、人的本质属性、社会关系及其总和来给人的本质做出论断。
一、现实的人与人的类本质
费尔巴哈的提纲
开篇第一条,马克思在《提纲》中直斥,“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在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观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以此出发,费尔巴哈直观的从生物的角度理解人的本质,把宗教归结为人之本质。马克思批判性费尔巴哈的这种人本思想,并在第六条中提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批判以往的哲学家们把人看成“抽象物”,认为人的本质应该从其现实上去研究,把人放到现实中去。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否定人的“类本质”。
(一)现实的人
马克思在第六条指出:“在其现实性上,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其现实性上”是对于人的本质“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论断的限定。即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就是人的本质的现实性。这就是说,他所指的“现实的人”,是个人所生活的具体的时代, 从事着现实的活动, 能被感受、理解,且有需要的人。
马克思认为,从一般的、抽象的和空洞的的人的角度来研究人的本质是极其错误的。在马克思看来,人是处在一定历史环境中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而活生生的。不能“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的——人的个
体”。〔2〕56
(二)人的类本质
人的类本质是指人作为一类整体与动物区别开来的普遍的特质。类本质,最早由于费尔巴哈提出,他认为人同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意识”。“我的第一个思想是上帝,第二个是理性,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是人。神的主体是理性, 而理性的主体是人。”〔3〕247费尔巴哈将类本质视为人的本质。
费尔巴哈这种观点被马克思批判为“撇开历史”、 “孤立地”理解人。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否定人的类本质,否定人的普遍本质。“马克思所讲的人的本质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的本质, 是一般本质在现实人身上的具体表现, 不是抽象的‘类本质’, 这种本质的现实表现是被社会关系所规定的, 肯定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的表现( 现实本质) 并不否定普遍意义上的人的共同本质( 类本质)”。〔4〕
在马克思看来“类”是人类共有的普遍性,它去除了单个人的个别性和特殊性。作为一种“类”人首先具有共性,即纯生物意义上的一种生物类存在物和社会学角度的社会类存在物。
如果只是考察人与自然及人与动物的区别,显然只需要考察人的“类本质”足矣。但是,如果我们要追问人的现实性本质时, 就要深入到社会领域,考察社会关系了。
二、人的根本属性:社会性
《提纲》第七条指出:“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即,人是社会的人。人具两大类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的自然属性,是指包括人的肉体和精神在内的生理、生物方面的属性;人的社会属性,则是指通过人的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属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统一于人这个现实的客体中。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人离开了其自然属性,就不成其为人;同样的,离开了人的社会属性,人就是一个纯粹的“抽象物”,根本就不是一个现实的人。如此一来,他的自然属性也无从体现和发挥,就如石头的人塑像。以本能区异,人与动物截然不同。动物的本能在于被动地适应自然,而人则以自身社会属性的元素思考自然、改造自然,从而使这种本能社会化。但是,人的社会性是包含本能的社会性。人要满足自身的衣食住行的需要,就要进行生产劳动,这就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生产活动过程中,人们不仅
仅是满足于简单的衣食住行的“够”,而是不断的提高产品、工具等的数量、质量和品种。因此,人的本能与动物的本能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能因为人的自然属性而将人的人的根本属性归结为自然属性;也不能脱离人的自然属性而只讲人的社会属性,那样也将导致人与动物的绝对对立。一言以概之,只讲人的自然属性而不讲社会属性和只讲人的社会属性而忽视自然属性都是不正确的。
然而,在人的这两种属性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人的社会属性。
首先,人的自然属性是由社会属性来体现和证实的。人的任何属人的关系,都是通过对对象的占有而表现出来。而这一对对象的占又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才得以实现的。离开一定的社会关系,人类的任何属人性都不可能得到展现。
其次,人的社会性制约和决定着人的自然属性的发挥。从住房可见一斑,早期,人类或无居所、或居洞穴、或居于树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开化,人类学会了建筑房舍,告别如兽禽般的露于荒野。
因此,我们在考察研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时,既要看到二者的密切联系,又不能将
它们等同起来,而避以不见社会属性在这二者关系中的主导和决定地位。人的根本属性是社会性,是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的。此外,人的本质由人的社会属性决定,还在于:人的社会属性将人与一般的动物严格的区分开来。这是由于在人身上表现出来的自然属性,在动物界某些动物身上也能看到其影子。由此观之,人的自然属性是不能将人和动物区分开来的,它不是人的本质属性,更不能作为人本质的代表。而为人们所共有的及特有的社会属性,能很好的将人与动物区别开,它是人的本质属性。
“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经典论断,正是马克思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深入考察,认定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后才作出的。
三、社会关系及其总和
(一)社会关系
马克思在《提纲》第六条所说的社会关系,应指在社会生活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一切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可分:物质的和思想的两类。物质的社会关系一般指的是生产关系。而由人的意识形成的思想的社会关系,则较为复杂,包括政治、道德、法律以及宗教等等。
物质的和思想的社会关系并非平行、并列。物质的社会关系即物质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是主要的,而在物质关系中最基本的、主要的就要属生产关系了。在阶级社会,生产关系通过阶级关系表现出来。在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中,我们首先要考察生产关系及其体现者。而在阶级社会,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者就是阶级关系。所以,在阶级社会中要分析社会关系继而分析人的本质就首先要抓住阶级关系,考察阶级关系和考察生产关系二者并不冲突。尤需注意的是:虽然主要的社会关系如生产关系、阶级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其他的社会关系,但是它们不是唯一存在的社会关系。主要的社会关系不能消灭和取代其他的非主要的是关系。
阶级社会为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仅有阶级关系,还有家庭关系、工作关系等等。“每一个活着的人,按照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观点来看,都是现实的人、社会的人、阶级的人、民族的人······即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人。”〔5〕换言之,每个人都处于历史的、层次多样的而且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但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关系”不能仅仅归结为阶级关系。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决不能以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多层次性而否定生产关系为主要的方面,进而否定在阶级社会中人的本质主要方面表现为一定的阶级性。那么,理解了社会关系。我们该如何进一步正确理解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
总和”呢?
(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所谓‘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指一切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换言之就是社会。”〔6〕人们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成现实的社会系统。人与社会关系互存而生,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处于人之中。“人是一定时代、一定社会、一定历史条件下由一切社会关系所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之‘网’的网上扭结,离开人这个‘扭结’,就形成不了社会关系之‘网’;而离开社会关系之‘网’,人这个扭结也就无所依靠而丧失意义。”〔7〕156
“社会关系是纷纭复杂、多种多样的, 生产关系、政治关系、伦理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等······都是社会关系。人的本质决不归结于其中某一具体形式,尽管它可能从各种形式中表现出来人的本质只能从它们的‘总和’中去寻。”〔8〕但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不是简单的社会关系的机械相加或者堆积。那么“总和”应如何理解呢 ?“马克思的《提纲》全文都是用德文写成的,唯有‘总和’一词用的是法文,可见马克思对这一概念运用的审慎和严谨。”〔9〕
四、小结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其本意并不是给人的本质下定义,绝对不能把它错误的理解成:人的本质就等于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始终强调的,他们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方法而不是概念,更不是教条。因此,我们应该将马克思的这一论断理解成:马克思给人们研究人的本质指明一个方向, 即不能从抽象的“一般的人”出发、把人放在空洞的、虚幻的境地进行研究,而是从人所生活的社会入手,研究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将人视为“现实的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限定在“在其现实性上”,其真意在于:研究人的本质只能从现实出发;万事万物都处于变化中,包括人的本质。
〔参 考 文 献〕
〔1〕谭培文,陈新夏,吕世荣.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编与导读〔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4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3〕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47.
〔4〕马明策.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重新解读〔J〕.理论导刊.2006,(07).
〔5〕宋定国.人的本质的揭示和唯物史观的创立〔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5: 225.
〔6〕周永霞.对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观点的再认识〔J〕.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6,(12).
〔7〕刘行焱,朱志强.马克思主义原理新课题研究与动态〔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89:156.
〔8〕李连科.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J〕.学术月刊,1981,(01).
〔9〕陈先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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