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对人的本质的说明
“人的本质”指决定人的本性的那些因素。关于人的本质,马克思有很多论述,集中体现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及《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如何界定“人的本质”这个问题上目前存在着许多争议,如有种观点认为,把人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并不是马克思的独创,费尔巴哈已经从社会关系角度界定人的本质了。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认为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应该包括关于“人的类本质”与“人的现实本质”的理解,从人和自然的关系来看,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这是人的类本质;从人和社会的关系来看,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人的现实本质。这些观点都从马克思的著作中到了相应的语句段落作为佐证。
传统哲学理论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对人的本质作过科学而严密的规定,即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称《提纲》)中的一句话:“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再三研读马克思的这句话,不能单纯地看作是人的本质的定义,看作是人的本质之谜的现成答案,而更应看到马克思在这里蕴涵的把握人的本质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对费尔巴哈的批判,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去把握和揭示。
一、对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抽象本质的批判
马克思探讨人的本质的路径是对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理解的批判完成的。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他所理解的人的本质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是人的类本质,即理性、宗教感情、爱等。他认为“理性、宗教感情、爱”是不受任何外在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的,是人生来就有的,是内在的、无声的,正是由于这些“共同性”的东西,把许多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论述立足于 “抽象的”“孤立的”的个人。在《提纲》第五条,马克思明确指出:“费尔巴哈不满意抽象的思维而喜欢直观;但是他把感性不是看作实践的、人类感性的活动。”这就注定了费尔巴哈所说的“人”只是“感性对象”而非“感性活动”, 即是说他“从来没有看到现实存在着的、活动的人,这个人是他主观设想出来的、抽象的人,不属于任何社会、任何阶级,是脱离现实的抽象的人,不理解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社会形式的”。
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的观点之所以错误,主要不在于他过分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否定人的社会属性。事实上,费尔巴哈并不否定人的社会性,曾指出“直接从自然界产生的人,只是纯粹自然的本质,而不是人。人是人的作品,是文化、历史的产物。”“只有社会的人才是
人”。提纲上说他“撇开历史的进程”,这里历史的进程就是指的人的实践。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中把理论看做是真正人的活动,把实践归结为经商式的牟利活动加以排斥。费尔巴哈是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者,他看到了客观的物质世界是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客观实在,是人的认识客体,但是没有看到人的认识活动本身也反映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离开了具体的劳动生产活动,离开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历史发展的人,只能是而且只有是抽象的人;由于社会关系是凝固不变的,因而费尔巴哈认为人的本质是纯粹自然的、静态的、永恒不变的。
二、实践是揭示人的本质的基础
马克思正是用实践的观点阐明人的本质。在《提纲》的第一节,马克思开宗明义地表明了“实践”是新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石。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是人的感性活动,实践活动这个客观过程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这就与唯心主义区别开来,从而奠定了唯物主义的实践基础。再有,人的本质不是先天固有的。人和动物的区别就在于人类所特有的自觉的能动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形成人与自然、人与人一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归根结底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它随着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
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进行劳动,人们在生产实践中就必须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家庭、阶级、国家等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人的本质。此外,实践还是人自身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来改造世界的活动。在实践中,是人能动地选择认识对象,并积极地反映对象,是人通过实践这一过程使自在之物转化成为我之物,从而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在实践活动中,集中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丰富了人的本质的内涵,展示出实践活动对于人的本质的重要意义。
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的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与唯心主义抽象地夸大主体能动作用具有本质的不同。他是在承认自然界的客观物质基础的前提下,肯定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他认为人的主观能动作用是基于实践基础之上的,受客观物质规律制约的第二性的活动。因此,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以实践作基础的,把人的本质置于特定的社会、历史中进行考量的标准,完善了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实践的作用不仅于此,还在于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与客观统一起来,证明认识的客观性,证明思维的现实性,即人的主体能动作用。在实践活动中,人不仅能够认识事物及其本质,同时也能认识人自身,并且能够用获得的认识来指导实践,进一步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
三、揭示人的本质的方法论转换
从费尔巴哈到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不同把握,不仅仅是观点的转换,也是方法论的根本转换,即从抽象的统一性转变为辨证的差别性。抽象的同一性的的方法是指在研究人的本质问题时,把人作为诸多属性的机械总和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辩证的差别性的方法是指马克思所运用的总体性的矛盾分析方法。
马克思在《提纲》第6条批评费尔巴哈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而“类”是“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类”是一种普遍性,即共同性,它抽掉了个别性和特殊性。人当然首先是“类”,一方面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类”,这是指所有单个的人类个体共同具有的生物学属性;另一方面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类”,这是指人所共同具有的诸如思维、情感、意志等动物所不具备的社会属性。那么,如果既把握了人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共同属性,又把握了人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共同属性,是否就把握住了人的本质呢?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
人所具有的生物学属性永远不可能被摒弃,但人首先是一个社会存在物,而且人的生物学属性也越来越社会化。我们可以通过对人的生物学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概括,抽象出一种普遍的、共同的人性,并可以把这种人性看成是“自然的”。但从社会历史的角度看,共同人性不是人的
本质规定性。在现实社会中,个人是彼此区别的,但构成这种区别的不是人性,而是社会性。运用辩证的总体方法来考察人的本质问题,就是既要看到人具有同“类”性,人都是同一的人,也要看到人具有社会性,处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他们相互之间是有差别和矛盾的;同时,在差别性与同一性这两者之间,差别性又是主要方面。当我们这样去思考人的本质时,就是“把人放到此时此地的具体联系即‘定在’中加以考察,人的本质就决定于这种‘定在’。‘定在’是在各种关系规定之下的存在。马克思通过分析作为‘定在’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从现实的社会中把握人的本质。”总体是多样性的统一,是辩证的即有差别的统一,不是无声的统一,也不是人的抽象规定性的罗列。因此,对人的本质问题的分析也需要坚持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思维方法,达到在思维中再现人的总体的本质。
所以,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等旧唯物主义,由于不了解社会实践,不坚持辩证的总体方法,因此,至多只能达到对单个人和市民社会的“直观”。旧唯物主义理解的“人”是“市民社会”的人,即把人的抽象规定看成是脱离社会历史具体发展的自然的、永恒的、非历史的东西。新唯物主义理解的“人”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即把人看成是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具体的、现实的、包含差别在其中的“社会个人”。
费尔巴哈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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