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的区别
批复、函、报告是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3个法定文种,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批复、复函、答复性报告之“同”
一、都具有答复功能
《条例》规定: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这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中都有“答复”或“回复”字样,显然它们都具有答复性功能。但是,因为函和报告这两个文种还具有其他功能,所以人们常把具有答复性功能的函和报告称为“复函”和“答复性报告”。
二、都属于被动行文
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显然应有“问”才能有“答”,即答有所问、被动行文。不问而答,会让受文者莫名其妙。它们的制作都是建立在来文基础之上的———批复和请示对应,复函和发函对应,报告和上级的询问对应。比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国函〔2017〕51号),是针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设立“中国品牌日”的请示》(发改产业〔2016〕2484号)作出的答复;《教育部关于同意建立亳州学院的函》(教发函〔2016〕74号),是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批准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亳州学院的函》(皖政秘〔2015〕141号)作出的回复;《××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报告》,是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文学艺术界开展档案资料征集工作的函》这一来文的回应。
批复的特点 三、都坚持一文一事
批复、函、报告在发挥答复性功能时,必须坚持一文一事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一份复函针对一份来函,一份报告也只能回答上级提出的一个问题,“专事专办”特点明显。需要指出的是,假若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办公会议上审批的,也应该坚持一文一事原则,分别作出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复函的制作,也应如此。比如,《××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批复》,将政治学院、美术学院、法学院等多个学院的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要组成人员的批复合为一个,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是极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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