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 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查事项
查内容
查依据指引
律责任指引
备注


主要负责
1  履行职责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经营单位的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主要负责人履行  划
单位安全生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产工法定职责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赋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对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