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14
∙【字 号】东府〔2020〕32号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第一条为更好解决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积分制方式,按学年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享受政府补贴入读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一)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其中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
非起始年级的申请人,必须在6周岁入学的基础上符合相对应年级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申请人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申请人,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二)户籍条件:申请人须为我国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
(三)父或母(即“家长方”)条件:
申请人可以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申请积分制入学,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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