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
离婚答辩状答辩状
答辩⼈:袁xx,男,汉族,1951年x⽉x⽇⽣,住西宁市城北区新世纪花园x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x.
委托代理⼈:黄⽂辉,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孙xx,⼥,汉族,1970年x⽉x⽇⽣,现住西宁市城北区新世纪花园x号楼xxx室,电话:139xxxxxxx
答辩请求:
⼀、请求驳回被答辩⼈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承担。
事实与理由:
⼀、答辩⼈与被答辩⼈感情尚可,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答辩⼈与被答辩⼈是⼯作关系相识,后经过相互了解,建⽴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并于2012年4⽉17⽇登记结婚。因为前⼀段婚姻答辩⼈遭受过感情的打击和痛苦,所以对这⼀段婚姻格外珍惜。婚后答辩⼈与被答辩⼈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也是较为融洽的。
被答辩⼈所说“打骂”、“恶语相加”、“炒菜不放油”、“与前妻⿁混”等等陈述纯属⼦虚乌有。答辩⼈长期在外⼯作,⽣活紧张,偶尔与朋友应酬是有的。在现实⽣活中,由于受多重因素的影响,夫妻间沟通往往存有障碍,常常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因此引发的争吵也在所难免。正如许多家庭⼀样,答辩⼈与被答辩⼈同样也存在此类问题,双⽅偶尔是有争吵,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对于意见不⼀致的情况,答辩⼈希望能好好的协商解决,并不是⼀纸诉状就离婚。
⼆、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
答辩⼈与被答辩⼈结婚以来,答辩⼈⼀直忠实家庭,维护平等、和睦、⽂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未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诉讼离婚的任何情形。答辩⼈的⼯资卡、医保卡、⾝份证等证件都是交由被答辩⼈保管和⽀配,答辩⼈⼀⼼只想把⽇⼦过好,信任被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与被答辩⼈是有感情基础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不存在《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所以答辩⼈不同意与被答辩⼈解除婚姻关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民法院
答辩⼈: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