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精选同意离婚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辩论人:王xx,男,x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 路xx小区xx幢xx号。
辩论人就被辩论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辩论:
一、辩论人同意离婚。
辩论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辩论人有婚外情,而是自x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宏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辩论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辩论人抚养。
原被告于xxx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安康成长,辩论人要求抚养儿子。详细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如今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
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心,辩论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如今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辩论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安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
不得辩论人分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好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繁忙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安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辩论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离婚答辩状辩论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如今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成心隐瞒,辩论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恳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
北京x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
年月日
辩论人:张XX,男,195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柳市镇xx村,:XXXXXXXXXXX。
被辩论人:李XX,女,196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虹桥镇xx村,:XXXXXXXXXXX。
辩论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辩论人提出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辩论人同意解除与被辩论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辩论人在诉状中所陈述的“随着被告经济收入的进步以及工作生活环境的改变,被告的思想开场发生变化,生活作风开场腐败,到xxx年7月份开展到公开与别人姘居的地步”,属于典型的捏造事实,混淆是非,企图通过对辩论人的人格诬陷到达其多分财产的目的,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请法庭对其进展严厉训诫。
双方离婚的真实原因是两人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缺乏夫妻间根本的尊重和信任,双方争吵不断缺乏有效沟通以及没有共同的价值观等因素,再加上被辩论人对辩论人的父母缺乏应有的
照顾,甚至以恫吓的方式要挟辩论人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被辩论人还纵容其父母屡次到辩论人父母家中寻衅滋事,从而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致使感情日益疏远并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于xxx年5月27日正式分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辩论人屡次提出离婚,也通过手机短信明确表示了其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权。在双方就离婚的详细事宜达成协议,到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被辩论人又突然反悔,回绝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从而导致协议离婚未成。辩论人考虑到被辩论人的婚姻犹如一个无形的牢笼,令人无奈、窒息、绝望,曾于xxx年10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因被辩论人不同意离婚,法院考虑到系初次起诉,驳回了辩论人的诉讼恳求。
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之间的婚姻名存实亡,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宏大的痛苦,对辩论人来说,更是一种煎熬,故辩论人同意解除与被辩论人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辩论人行使,被辩论人支付抚养费600元/月。
1、儿子张X的抚养权应由辩论人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才能
和扶养条件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辩论人、被辩论人双方于199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将近七周岁,由辩论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安康,理由如下:
(1)辩论人工作才能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才能。
辩论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和税务师证书,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辩论人向法庭提交了《收入证明》,该证明显示辩论人工作单位为xx市XX会计师事务所,工资收入稳定在5000元(税前)左右,而被辩论人的工资在xxx元左右,由辩论人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北京的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2)张X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才能帮助照顾孙子,故辩论人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