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制定机关
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
1988.05.21
施行日期
1988.05.21
文号
[88]教试字002号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88]教试字002号 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实施,促进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单独考试。
第二章 报名
  第四条 高考报名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报名工作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考生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符合借考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双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借考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
报名站报名。
  考生应按有关规定交验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报名时,考生应缴纳报名及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报名结束后,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当地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逐个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须贴上考生当年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骑缝钢印章。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命题。
  第九条 高考命题应既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新生,又有利于中学教学。
  第十条 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复习范围命题、制定参考答案
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材料。
  第十二条 高考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准参加任何有关高考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准向任何人透露高考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编写、出版、印刷、销售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
  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接送、保管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试卷(包括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下同)清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接收。
  试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印制。
  草稿纸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自备。
  第十五条 参加试卷印制、分装、接送、保管的人员,必须工作负责,严守纪律,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选定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承担试卷的印刷、分装任务。并派出专门人员,负责印刷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试卷印刷、分装的人员集中食宿。从接触试题到考试结束止,个人因私事必须和外界发生联系需经批准,与外界通信须经检查,不准单独外出,不准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制定严密的印刷、分装工作程序,杜绝任何差错的发生。
  第十九条 试卷袋的封口处贴上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条 印刷后不再使用的试卷清样、底片、印版,以及废纸、废卷,应及时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制定并履行试卷分发、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运送试卷必须专人专车。试卷在运送途中,必须人不离卷。禁止其他人员乘坐运卷车。
  第二十三条 试卷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轮流每班三人日夜值班守护。
  第二十四条 试卷在印制、分装、接送、保管过程中,请公安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第二十六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同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高考。
  第二十八条 高考于每年7月7、8、9日举行。
  考试时间表(北京夏时制)如下:
    ------------------------------------------  | 日 期 |  7月7日    |   7月8日   |  7月9日      |  |-----|----------|----------|------------|  |     |9:00—11:30|9:00—11:00|9:00—11:00  |  | 上 午 |----------|----------|------------|  |     |  语  文    |   数  学   |  物理、历史     |  |-----|----------|----------|------------|  |     |2:30—4:30 |2:30—4:30 |2:00—4:00 政治|  | 下 午 |----------|----------|------------|  |     |  化学、地理   |   外  语   |4:30—5:30 生物  |  ------------------------------------------
  第二十九条 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设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所在地。每个考点根据考生数的多少,设若干考室。每个考室考生不得超过30名。
  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公分以上。
  第三十条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编排考点、考室和考生顺序号。
  第三十一条 以考区为单位,按科类连续编排考生顺序号。
  编好后,同考生姓名一起报上级招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以县(市、区)和科类为单位将考生顺序号随机排列,依次编排《准考证》号。依《准考证》号顺序安排考生座位。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应选择具备安全、安静、采光好等条件的学校设置考点。
  考点应设必要的服务设施。
  考室内除考试必备物品外,不得有其它任何物品或字迹。
  第三十三条 每个考点配备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委任。
  考点主考的职责如下:
  1.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全面负责本考点的工作。
  2.培训监考员和考点工作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熟悉和掌握各种规章制度、考试纪律、监考程序及发卷、答卷的装订与密封等具体作法。
  3.向各考室分发各科考试的试卷、草稿纸等。
  4.发出考试预备、考试开始、考试终了的信号。
  5.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验收监考员密封的答卷册和答卷袋。
  7.及时将考试中的违纪舞弊情况报请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处理。
  副主考协助主考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十四条 每个考室最少配备二名监考员。
  未将考生顺序号随机排列的考区,本校教师不能监考本校考生。
  以往考试纪律较差的考区,由上级招生委员会统一调派监考员。
高考准考证
  监考员的职责如下:
  1.组织考生进入考室。
  2.宣读考试纪律、关于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处罚规定、考试注意事项。
  3.领取、启封、核对、分发试卷。
  4.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核对考生姓名、考号、照片。
  5.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外,制止其他人进入考室。
  6.监视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填写《考生违纪情况记录单》。
  7.收集、清理、装订、密封考生答卷。
  监考员工作时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在考室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不谈笑,
不抄题、作题,不念题或者解释试题内容,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或者延长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把试卷带出考室。
  第三十五条 考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协助监考员做好考室外的监督和为考生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监考员或者考点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考生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进入考室时,只能携带必须的钢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不准带入计算尺、计算器或者书包、资料等。
  2.只能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考号,不得在试卷上作其它任何标记。
  3.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4.只能用蓝、黑墨水(芯)笔答题,作图可用铅笔。
  5.不准在试卷密封线内或者草稿纸上答题。
  6.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室,开考30分钟后才能交卷出考室。
  7.保持考室安静,不准吸烟,不准说话,不准喧哗,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室,不准在考室外逗留或者谈论。
  8.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
  9.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依次退出考室,不准带走试卷、草稿纸。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程序如下:
  1.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监考员向主考(副主考)领取试卷、草稿纸等直入考室。
  2.开考前15分钟,主考(副主考)发出考生进入考室的信号。
  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对号入座。
  考生坐定后,监考员向考生宣读考试纪律和处罚规定,宣布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3.开考前10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逐份核对,若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换取备用试卷。开考前五分钟开始发试卷。
  4.考生在得到试卷后,应首先清点试卷页码,检查试卷是否破损,试题有无漏印或者字迹不清等,然后在试卷密封线内规定的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考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