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方案
团结互助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x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全区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x第x次党代会精神,根据x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xxx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x”规划》(x〔x〕93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良好氛围,强化“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广泛动员各族众,不断开创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努力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各族众利益需求的变化,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促进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把民族团结的环境优势转化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品牌优势。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增强创建活动的实践特,提高创建活动的感召力、亲合力和影响力,使创建活动更贴近基层、贴近生活、贴近众。
3、点面结合,全面推进。注重发现典型、培育典型、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先进事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
4、分级创建,同步实施。根据各类创建标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各部门联动同步实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实行分级命名,动态管理,努力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始终具有典型性、先进性、时代性。
(三)具体要求
1、民族事务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面推进依法治区,促进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全面落实,各族众的法治意识普遍增强,各族干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
2、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广泛。党和国家得到全面落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更加巩固,各族众交往更加密切、交流更加广泛、交融更加深入,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全面形成。
3、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明显增强。各族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弘扬,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筑牢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4、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人心。创建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部门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践性进一步增强,创建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总体目标
(一)创建范围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宗教活动场所。
(二)创建目标
每年创建x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6个、和谐寺观教堂4个;创建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10个、和谐寺观教堂6个;创建x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20个、和谐寺观教堂10个。x年将x区创建成x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
(三)创建步骤
1、安排部署阶段。(x年9月—x年12月)
根据x、x市的总体要求,总结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实施方案》,明确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细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标准,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奠定基础。组织召开x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
区动员大会,动员全区各级党政组织、各族干部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之中。各部门、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标准、健全机制,努力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做出积极贡献。
2、组织实施阶段。(x年1月—x年12月)
强化舆论宣传引领,扩大创建号召力,对创建工作指标细化分解,明确工作目标。按照《x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区实施方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围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总体目标,科学规划、精心部署、创新载体、整体推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学校、企业、乡镇、村、社区及“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努力使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在全区掀起一个抓创建、讲团结、促发展的良好创建环境。
3、申报验收阶段。(x年1月—x年12月)
根据《x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创建标准》,按照“单位自创、逐级申报”的创建机制,自下而上考核验收,命名表彰,并将已命名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逐级推荐申报。x区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推荐的单位,按照自查申报、初审推荐、检查考核、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创建x区级标准的单位,报请区委、政府命名表彰;对达到创建市级标准的单位,报请市委、政府命名表彰;对达到创建x级标准的单位,报请x党委、政府命名表彰。在此基础上,组织制作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宣传片和宣传画册,迎接x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
三、主要形式
(一)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机关”。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党的民族观教育,提高各族干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法律法规的能力和水平。开展“结友谊对子、促共同进步”等创建活动,使各族干部职工团结和睦、关系融洽。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文化、送技能、送服务”下基层活动,扎扎实实为各族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企业”。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开展民族团结“好车间、好班组、好员工”评比活动,引导促进各族职工之间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开展企地结对联建活动,把创建活动融入到事关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帮扶解困等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少数民族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少数民
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