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3刑初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李健峰,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
辩护人唐萌,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嘉仪,女,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
辩护人王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8〕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
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峰及其辩护人唐萌,被告人李嘉仪及其辩护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携带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从墨西哥城乘坐AM096航班,于同月3日凌晨1时许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在李健峰、李嘉仪共同提取托运的两个行李箱后,侦查机关将准备伺机入境的李健峰、李嘉仪抓获,并从二人携带的两个行李箱内查获石首鱼鱼鳔97包,共计351个。经鉴定,上述鱼鳔均是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Totoaba macdonaldi)的鱼鳔,该鱼类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经核定,上述鱼鳔价值人民币
2,246,4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共同携带入境,数额达22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两名辩护人均提出:1、石首鱼鱼种庞杂,普通大众很难有明确认知,加之墨西哥当地石首鱼公开展示出售,我国广东地区对鱼鳔也有大量需求,在市场上普遍流通,李健峰转发的香港海关当局处理的石首鱼案件价值又特别巨大,使两名被告人产生认识上误差,两名被告人长期定居于墨西哥,对国内法律法规均不了解,2016年的行政处罚虽然使其对携带鱼鳔入境有违法性认识,但未料到已触犯刑律,严重后果超出两人的认知范围,
因此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2、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中,鱼鳔价值认定没有具体价格标准,国家有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的规定已经废止,故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应作为认定涉案鱼鳔价值认定的依据,另外起诉指控的金额与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金额也有差异,公诉机关以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倍数计算价值,而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CITES附录中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国内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内同等保护级别的同属或同科保护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在国内与涉案石首鱼同科的是黄唇鱼,黄唇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因此应按照二级保护动物的倍数计算价值,综
上涉案鱼鳔的价值应结合当地市场交易价格综合予以认定;3、两名被告人在等候区因形迹可疑被现场询问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亦能积极配合调查;4、两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预缴罚金,涉案鱼鳔被查获未流入社会。此外,李健峰的辩护人还认为,李健峰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家中育有两子,配偶无经济收入。李嘉仪的辩护人还提出,李嘉仪对涉案石首鱼的具体购买、加工、销售事宜均不参与,其仅陪同接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其到案后配合广东等地海关调查,一定程度上具有立功表现;两名被告人在等候区域被查获,与一般已过无申报通道入关在旅检处被查获的犯罪既遂有所不同。综上,希望法庭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因素,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
为证明墨西哥当地鱼鳔的交易价格,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已经公证的被告人购买石首鱼鱼鳔的发票及
翻译件。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材料当庭质证认为,该份证据尚未经认证,形式上有欠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亦不予认可。鉴于上述证据并无被告人的相关信息,品名记载的是“新鲜冷冻石首鱼鱼鳔”,无法判断发票上鱼鳔即为涉案鱼鳔,无法根据发票上的价格确定被告人购买涉案鱼鳔的交易价格,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因此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携带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鱼鳔,从墨西哥城乘坐AM096航班,于同月3日凌晨1时许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侦查机关接相关情报线索后在机场进行布控,当日1时50分许,李健峰、李嘉仪在海关监管区内观察海关监管情况、准备伺机入境,侦查人员遂上前对二人进行现场询问,二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交代携带鱼鳔入境的事实。侦查人员后从两个行李箱内查获石首鱼鱼鳔97包,共计351个。经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鉴定,上述鱼鳔均是鲈形目、石首鱼科、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属的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Totoaba macdonaldi)的鱼鳔,来源于351个个体,该鱼类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鱼鳔价值2,246,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书证,浦东国际机场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与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侦查机关制作并收集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实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外观、数量以及被扣押入库的事实。
3、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出具的《物种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性质、数量。
4、侦查机关制作并收集的《工作记录》《刑事摄影照片》《出入境记录查询》、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的登机牌、行李票、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单等书证,浦东机场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所提取的二被
告人手机里的电子数据,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与二被告人的部分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携带入境,并欲逃避海关监管的事实。
5、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6、侦查机关收集的《户籍信息》、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实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就相关争议焦点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涉案鱼鳔价值的认定问题。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依法应当依照国家野生动
物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根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渔发[2002]22号)规定: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8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价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6倍执行……二、(二)水生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部分和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执行……四、需要进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鉴定的,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物种鉴定和价值估算。本案中,核定涉案鱼鳔价值的有两份书证,分别是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上海海洋大学出具的价值鉴定书,核算的价值分别为168万余元和1744万余元。经查,两部门均具有水生野生动物价值估算的资质,两部门在认定动物资源保护费以及鱼鳔系石首鱼特殊利用部分(80%)的意见一致,仅在倍数及亲幼体的认定上有不同。在倍数认定上,农业农村部第69号公告发布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公告明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按照被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其中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已核准为我国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公诉机关参照上海海洋大学的意见以8倍核算,符合法律规定。另外,辩护人提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已被废止,不能以原有规定中的动物资源保护费作为核算基础,在核算价值时应当参照辩护人提交的当地价格。针对该辩护意见,一方面辩护人提供的发票上没有被告人的信息,无法判断是否为涉案鱼鳔的购,且品名为新鲜冰冻石首鱼鱼鳔,不能确定是否为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不能作为当地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另
一方面,根据农业部的相关规定,水生野生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不能因原规定废止、新规定未出台就不进行价值估算,鉴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和上海海洋大学均系有价值核算资质的部门,两部门借鉴参考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原有规定作为核算基础,具有一定客观性,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本院予以认可。据此,公诉机关在价格认定结论书和价值鉴定书的基础上,参照两部门关于认定涉案鱼鳔价值的部分估算标准,以1000元/尾*8*80%*351尾得出2,246,400元的估算价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两名被告人能否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等书证,以及相关视听资料,二名被告人在等候区域被侦查人员现场询问、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均已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三、被告人李嘉仪能否认定为从犯。经查,在案证据虽无法证实被告人李嘉仪参与购买、加工及销售等环节,但其在明知涉案鱼鳔系不可携带入境的濒危动物情况下,仍与李健峰商量携带鱼鳔入境事宜,在离开墨西哥前通过买关使两人能够顺利出境,与李健峰各自携带一箱鱼鳔入境后,在等候区域与李健峰互发信息企图逃避侦查,从整个实行过程看其起到重要作用,已不仅仅是辅助、次要地位,因此对二名被告人不区分主从犯,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李嘉仪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峰、李嘉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珍贵动物制品,仍共同携带入境,数额达224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又当庭自愿认罪,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健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李嘉仪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3日起至2025年2月2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鱼鳔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卫萍
审判员朱瑜
人民陪审员赵琴芳立案决定书
书记员董顾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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