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13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勇杨俊英张静
【审理法官】刘勇杨俊英张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现翠
【当事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现翠
【当事人-个人】王现翠
【当事人-公司】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成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韩友鑫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成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韩友鑫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彦成韩友鑫
【代理律所】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王现翠
【本院观点】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了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公(经)立字〔2014〕0847号,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证以查清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了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公(经)立字〔2014〕0847号,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证以查清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01:44:11
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现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民终13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联纺路183号德源大厦2505室。
法定代表人:祝子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妍,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现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成,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友鑫,河北盛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现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提交了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分局《立案决定书》复公(经)立字〔2014〕0847号,一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证以查清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北京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杨俊英
立案决定书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皓枫
书 记 员 李 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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