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娜、郭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2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金喜郭晓丽闫文昌
【审理法官】霍金喜郭晓丽闫文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娜;郭秀霞;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高娜郭秀霞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高娜郭秀霞
【当事人-公司】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靳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党仲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靳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党仲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靳韬党仲杰
【代理律所】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娜
【被告】郭秀霞;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本案借款凭据上加盖的公章是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郭秀霞在该凭据上签字并注明已偿还高娜2000元,目前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和郭秀霞并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娜、郭秀霞与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涉案纠纷并未被公安机关纳入泰达房地产公司涉非吸罪的犯罪事实,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本证证据不足关联性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凭据上加盖的公章是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郭秀霞在该凭据上签字并注明已偿还高娜2000元,目前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和郭秀霞并未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娜、郭秀霞与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涉案纠纷并未被公安机关纳入泰达房地产公司涉非吸罪的犯罪事实,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继续审理。原审裁定驳回高娜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5:53:3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7日,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关于高娜起诉郭秀霞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说明,内容为“高娜通过原邯郸市新凯翔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员郭秀霞(身份证号:13xxx62××××××××)集资了23万元,该笔集资的收款收据底联在公安审计。高娜的该笔集资款实际进入了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终由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赔偿还。特此证明”,2015年2月13日,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已对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驳回高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高娜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文忠出庭作证,其证明泰达公司所有账目均已交给公安机关并交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是像本案一样通过信贷员郭秀霞进行集资的,泰达公司上交公安机关审计的账目是泰达公司与郭秀霞之间的收据或合同,并不显示最终出借人高娜,本案中的证据《信用社整存整取凭证》在郭秀霞处,并不在苗文忠提交给公安机关审计的账目中。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娜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高娜借款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一审裁定书仅凭郭秀霞代为转交的出自邯郸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和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15年2月13日的《立案决定书》连庭都没有开就草率裁定驳回了高娜的正当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上涉案当事人并不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公安机关仅针对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予以立案的,两者间既不属于同一案件,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且两案之
间又属于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其二、民事案件的案外人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吸”犯罪涉刑,该刑事案件与本案的上诉人高娜以及被上诉人郭秀霞、北堡张村委会之间无形式上的关联性,非吸案并未涉及郭秀霞和北堡张村委会,两案是无牵连的两个独立案件不可混同。其三、刑事立案决定书的签发日期是2015年2月13日,距今已过去5年又11个月的时间,泰达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公司印章均已追缴,但为何却在2020年12月7日涉及刑案的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印章仍在使用,因此该枚公章来源不合法,出具的证明也是虚假的。二、郭秀霞利用其曾任邯山区南堡乡农信储蓄所代办员和北堡张村委会会计的身份,博得高娜好感和信任,郭秀霞收取高娜23万元借款后,并没有向高娜说明其借款用途,后郭秀霞为高娜开具了一张盖有北堡张村委会印章的收款收据。故郭秀霞、北堡张村委会应当依法偿还高娜债务,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继而作出驳回原告起诉显属不当。
高娜、郭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4民终22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韬,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秀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仲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山区邯大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洪彬,该村村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娜因与被上诉人郭秀霞、邯山区南堡乡北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堡张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2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娜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高娜借款清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二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一审裁定书仅凭郭秀霞代为转交的出自邯郸市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和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2015年2月13日的《立案决定书》连庭都没有开就草率裁定驳回了高娜的正当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上涉案当事人并不是本案的被上诉人,公安机关仅针对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予以立案的,两者间既不属于同一案件,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且两案之间又属于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其二、民事案件的案外人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非吸”犯罪涉刑,该刑事案件与本案的上诉人高娜以及被上诉人郭秀霞、北堡张村委会之间无形式上的关联性,非吸案并未涉及郭秀霞和北堡张村委会,两案是无牵连的两个独立案件不可混同。其三、刑事立案决定书的签发日期是2015年2月13日,距今已过去5年又11个月的时间,泰达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账册及公司印章均已追缴,但为何却在2020年12月7日涉及刑案的邯郸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印章仍在使用,因此该枚公章来源不合法,出具的证明也是虚假的。二、郭秀霞利用其曾任邯山区南堡乡农信储蓄所代办员和北堡张村
立案决定书委会会计的身份,博得高娜好感和信任,郭秀霞收取高娜23万元借款后,并没有向高娜说明其借款用途,后郭秀霞为高娜开具了一张盖有北堡张村委会印章的收款收据。故郭秀霞、北堡张村委会应当依法偿还高娜债务,原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继而作出驳回原告起诉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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