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决定书【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云04民终1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严光辉吴析咛吴佳黛
【审理法官】严光辉吴析咛吴佳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鲁曼;唐丽
【当事人】鲁曼唐丽
【当事人-个人】鲁曼唐丽
【代理律师/律所】吕云山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任诗宇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徐凌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云山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任诗宇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徐凌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云山任诗宇徐凌
【代理律所】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鲁曼
【被告】唐丽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特别授权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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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鲁曼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红塔山派出所报案称其被,并提交其整理的转账记录笔记一本、其建设银行流水。该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后,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于当天作出玉红公(红塔)立字
〔2019〕53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鲁曼被案立案侦查。本案诉争款项包含在鲁曼报案主张的金额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唐丽主张由鲁曼偿还其借款101520元,但鲁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以被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提交的被证据涉及本案诉争款项,现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已作出《立案决定书》对鲁曼被案立案侦查,故涉诉借款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有待认定,本案应驳回唐丽的起诉。据此,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唐丽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退还唐丽;鲁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3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31 13:22: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鲁曼因网络游戏向唐丽借款,唐丽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借给鲁曼共计114520元。鲁曼以银行转账方式于2019年5月18日偿还唐丽借款5000元、2019年5月24日偿还唐丽借款7000元、2019年6月14日偿还唐丽借款1000元,共计13000元。后唐丽向鲁曼索要借款未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唐丽与鲁曼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双方的陈述,唐丽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简易明细、记录、录音资料及鲁曼提供的交易明细予以证实,予以确认。鲁曼向唐丽借款后,未完全
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唐丽要求鲁曼支付借款本金10152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被告鲁曼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唐丽借款10152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鲁曼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唐丽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赌博者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唐丽涉嫌。双方原本并不认识,其至今未与唐丽见过面。2019年5月双方在网络上认识,经唐丽的介绍,其玩起了网络赌博游戏。起初其对该游戏并不感兴趣,唐丽拿钱给其玩并说输的算她的赢的平分。在多次诱惑下,其玩起了赌博游戏,一开始也赚了不少钱,还向唐丽分过利润13000元。没玩几天其就开始输钱,为了赢回本金,其透支了大量信用卡。唐丽为了使其继续玩游戏,又给其资金支持。最终其不但没有赢回本金,反而输了40多万元。此后其还到处借钱准备继续游戏,后才得知这是骗人的网络赌博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罪立案,目前在侦查阶段。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属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收到过唐丽通过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一审中唐丽提交的录
音资料只有唐丽向其索要赔款的内容,并没有说借款的事实与理由,且是为了诉讼而作的电话录音。唐丽以借贷为名的行为是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的套路贷犯罪,不应得到支持。
鲁曼、唐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民终1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山,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诗宇,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凌,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曼因与被上诉人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鲁曼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唐丽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而是赌博者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唐丽涉嫌。双方原本并不认识,其至今未与唐丽见过面。2019年5月双方在网络上认识,经唐丽的介绍,其玩起了网络赌博游戏。起初其对该游戏并不感兴趣,唐丽拿钱给其玩并说输的算她的赢的平分。在多次诱惑下,其玩起了赌博游戏,一开始也赚了不少钱,还向唐丽分过利润13000元。没玩几天其就开始输钱,为了赢回本金,其透支了大量信用卡。唐丽为了使其继续玩游戏,又给其资金支持。最终其不但没有赢回本金,反而输了40多万元。此后其还到处借钱准备继续游戏,后才得知这是骗人的网络赌博而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以罪立案,目前在侦查阶段。一审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属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收到过唐丽通过支付宝转账的5000元。一审中唐丽提交的录
音资料只有唐丽向其索要赔款的内容,并没有说借款的事实与理由,且是为了诉讼而作的电话录音。唐丽以借贷为名的行为是国家正在严厉打击的套路贷犯罪,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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