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立霞、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820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陈某某峰 
立案决定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崔立霞;王生;韩铁梅 
【当事人】崔立霞王生韩铁梅 
【当事人-个人】崔立霞王生韩铁梅 
【代理律师/律所】陈丽虹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韩加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丽虹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韩加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丽虹韩加硕 
【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立霞 
被告王生;韩铁梅 
【本院观点】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前夫周某彬购买股票,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周某彬因涉嫌股票案,已由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证明拘留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前夫周某彬购买股票,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周某彬因涉嫌股票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及向周某彬购买股票时,上诉人与周某彬存在夫妻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周某彬均存在经济往来,上诉人与周某彬涉嫌股票案是否存在关联,应由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予以查明并做出认定。本案存在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4:51 
崔立霞、王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8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立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虹,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铁梅。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硕,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崔立霞因与被上诉人王生、韩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崔立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其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与被上诉人王生等人被一案毫无关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同一栋楼房的上下楼邻居,彼此熟悉。上诉人与前夫周某彬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生活,二人经济相互独立,各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对此是知情的。被上诉人因其女儿购房资金短缺于2018年8月15日向上诉人请求借款350000元,上诉人基于双方之间较为熟悉的邻居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向朋友借款并出借给被上诉人,相关证据已提交给法院。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提及其与上诉人前夫周某彬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上诉人从未听说过有人委托周某彬认购股票之事,更不可能参与其中。被上诉人称上诉人自始知晓并共同实施行为,颠倒是非黑白,纯属无理诬告,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且有悖于常理。倘若被上诉人向案外人举债以支付股票认购款给周某彬,在其没有获得股票时,依常理其应催促周某彬返还股票认购款,但其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既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亦不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而向上诉人借款,岂不是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损失,明显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参与周某彬的,纯属诬告,公安机关并没有对上诉人进行立案侦查,更未认定上诉人参与,被上诉人的以
上行径,纯属基于拖延诉讼的目的进行虚假陈述和恶意诬告,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应当查明事实,继续审理本案民事诉讼,并对被上诉人进行、拘留。
     二、本案中,涉案纠纷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经济纠纷。即使周某彬收取被上诉人王生的股票认购款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亦与本案借款纠纷不存在牵连,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审理不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即使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是用于偿还因支付股票认购款形成的外债,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只是和刑事案件存在一定的牵连,而非同一法律关系,如法院认为上诉人反映的问题涉嫌犯罪,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应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双方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应继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不当,应予纠正,本案应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王生、韩铁梅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的借贷行为因上诉人配偶周某彬的刑事犯罪而起,周某彬涉嫌被立案侦查。周某彬伪造身份证件及文件骗取被上诉人王生及案外人吴某、梁某华86万元,案外人彭某发、彭某平亦
向周某彬认购股票,将股票认购款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周某彬的配偶,其不可能不清楚周某彬的工作单位、职务信息,其亦帮助周某彬收取了案外人的股票认购款,崔立霞与周某彬股票案具有重大牵连。上诉人假意借款给被上诉人王生帮助其偿还外债,实则是利用被上诉人王生的信任发放,上诉人知道被上诉人王生没有还款能力仍然继续发债,明知被上诉人王生持续支付高额利息必然导致债务违约,明知被上诉人王生借款系偿还外债,却在借条中虚构借款用途。法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查明上诉人在周某彬股票案中起何种作用,应当查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王生遭受股票时仍发放是基于何种心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崔立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2、两被告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自2019年2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60433.33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讨欠款而支出的律师费用6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15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到现金350000元,期限由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5月止。如
逾期不还款,同意原告提起诉讼,并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和引起的一切责任。两被告在上述《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借条》右下方备注“还款时还不上,由法院拍卖此房。荔枝花园A5栋17K”,两被告在其后签名捺印。庭审时两被告确认该《借条》的真实性,但被告韩铁梅称签订上述《借条》时其在场,但并未签名也未按手印。
     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显示,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和8月16日分三次合计向被告王生账户转入343000元。原告庭审时称被告借款时支付了7000元利息,所以实际出借交付给被告的款项为343000元,并确认被告分五次通过向原告还款,分别是2018年9月12日还款7000元、2018年10月12日还款7000元、2018年11月12日还款12000元、2018年12月13日还款14000元、2019年1月14日还款14000元。被告王生确认上述除2018年11月12日外的四笔还款,并称2018年11月12日其还款14000元,但至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两被告庭后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1、本案“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2、原告涉嫌参与其前夫周某彬的股票案,涉嫌罪共犯,且其发放高利
贷,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3、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无效民间借贷,已不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4、原告无权以无效民间借贷主张高额利息及律师费。为证明该主张,两被告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深圳市公安局南岭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复印件及相关报案的笔录和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