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玲、吴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3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52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章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美玲;吴雪琼
【当事人】王美玲吴雪琼
【当事人-个人】王美玲吴雪琼
【代理律师/律所】汪嘉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方磊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嘉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方磊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嘉琦方磊
【代理律所】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王美玲
【被告】吴雪琼
【本院观点】吴雪琼已就本案涉及款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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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雪琼已就本案涉及款项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应先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56: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王美玲与吴雪琼签订数十份《借款合同》,约定王美玲向吴雪琼借款,金额从100000元至1800
000元不等,并约定利息、违约责任等。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双方通过银行转账、转账、支付宝转账、信用卡刷卡等方式发生多笔款项往来。吴雪琼就案涉借款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报案王美玲涉嫌,2020年2月19日,该局作出【厦公集(刑侦)立字(2020)0001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王美玲案立案侦查,吴雪琼已将前述借款合同及双方之间的全部转账记录等材料提交给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目前该案尚在侦查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本案受理前,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已对吴雪琼就案涉借款所报的王美玲涉嫌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刑事立案后,吴雪琼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案涉借款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及转账流水等材料,可以认定王美玲涉嫌的刑事案件法律事实包含本案民事诉讼的法律事实本案应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解决。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王美玲
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美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吴雪琼向王美玲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287285.91元及利息(以1287285.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吴雪琼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美玲与吴雪琼是表兄嫂关系,因吴雪琼有从事放贷业务,王美玲因资金周转需要就向吴雪琼借款,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吴雪琼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向王美玲出借款项7104896.74元,王美玲陆续还款8515629.78元。经核算,王美玲还款金额扣除借款本金与法律支持的相应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后,王美玲多支付了利息1287285.91元。而后王美玲多次催促吴雪琼返还多收取的利息,但吴雪琼拒绝返还。故王美玲将吴雪琼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吴雪琼辩称王美玲其钱财,但通过银行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可以证明,王美玲向吴雪琼多支付了利息1287285.91元。吴雪琼高息放贷,已违反法律规定超额收取了王美玲利息一百多万,其声称王美玲对其实施是贼喊捉贼,其系想利用刑事手段逃避其返还超额利息的责任。基于前述事实,虽然本案中吴雪琼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立案决定书》,但该
证据并未体现吴雪琼的名字,不能证明吴雪琼系受害人,也无法证明该刑事案件是否与本案有关联。王美玲在庭审中请求由原审法院依法核实吴雪琼以及本案是否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但本案裁定中,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吴雪琼以及本案与该刑事案件存在关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吴雪琼在庭审中述称其报案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材料不完全一致,其也认可本案至多应当中止审理,但同样,其述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本案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裁定驳回王美玲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吴雪琼作为出借人已违反法律规定超额收取了王美玲利息一百多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王美玲、吴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52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雪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美玲因与被上诉人吴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1民初2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美玲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吴雪琼向王美玲返还多支付的利息人民币1287285.91元及利息(以1287285.9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吴雪琼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美玲与吴雪琼是表兄嫂关系,因吴雪琼有从事放贷业务,王美玲因资金周转需要就向吴雪琼借款,自2019
年2月1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吴雪琼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银行、、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向王美玲出借款项7104896.74元,王美玲陆续还款8515629.78元。经核算,王美玲还款金额扣除借款本金与法律支持的相应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后,王美玲多支付了利息1287285.91元。而后王美玲多次催促吴雪琼返还多收取的利息,但吴雪琼拒绝返还。故王美玲将吴雪琼诉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吴雪琼辩称王美玲其钱财,但通过银行交易记录、交易记录和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可以证明,王美玲向吴雪琼多支付了利息1287285.91元。吴雪琼高息放贷,已违反法律规定超额收取了王美玲利息一百多万,其声称王美玲对其实施是贼喊捉贼,其系想利用刑事手段逃避其返还超额利息的责任。基于前述事实,虽然本案中吴雪琼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立案决定书》,但该证据并未体现吴雪琼的名字,不能证明吴雪琼系受害人,也无法证明该刑事案件是否与本案有关联。王美玲在庭审中请求由原审法院依法核实吴雪琼以及本案是否与该刑事案件有关联。但本案裁定中,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吴雪琼以及本案与该刑事案件存在关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吴雪琼在庭审中述称其报案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材料不完全一致,其也认可本案至多应当中止审理,但同样,其述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本案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并裁定
驳回王美玲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吴雪琼作为出借人已违反法律规定超额收取了王美玲利息一百多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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