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分析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一职能有效地发挥更加显示了检察机关在人民众心目中的地位。X区检察院党组十分重视该项工作,专门成立立案监督组,配专人、专项设备和工具,规定期限,规定任务,实行奖惩;侦查监督部门选用一些政治思想好,具有正义感的各界人士,聘为“侦查监督联络员”,让他们为检察机关提供该当立案而不立案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重要线索,为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和组织保障。
立案决定书
笔者结合近年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情况,针对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探讨分析。
一、办理立案监督案件的基本情况
X年以来,X区检察院共办理立案监督案件52件68人,其中监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46件62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监督后撤销案件6件6人,批捕23件34人。
1、从案件来源看,近年来办理的立案监督案件有来自众举报,有在审查案件中发现线索,还有其他单位和部门移送、交办等等。
2、从监督后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看,直接立案率高。2011年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7件9人,监督后公安机关均直接立案,立案率为100%。
3、从案件涉及罪名看,多为普通刑事案件,其中侵犯财产型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型犯罪和危害公共安全型犯罪占大多数;涉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伤害、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肇事等。
二、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获取立案监督线索渠道不畅,案源少。从近三年来开展立案监督的情况来看,立案监督案源是深入公安机关,主要是基层派出所检查治安、劳教案件、审查公安机关报捕的刑事案件和受理众控告举报,其他方面获得的线索甚少,一定程度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原因一是基层检察院没有派出机构;二是对立案监督的宣传力度和广度不够;三是检察机关难以掌握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真实情况。
2、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现象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有“消极侦查”现象,主要表现在该为而不为,可为而不为,在一定期限内未开展必要的侦查活动,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必要的强制措施,致使重要证据的灭失或者犯罪嫌疑人逃匿,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原因一是监督证据的收集比较困难;二是受利益驱动,对案件采取立了就挂起来的消极侦查方式;三是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但公安机关碍于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原因,只能消极对待,以致案件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