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启超、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8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审理法官】陈晓静林伟光刘昭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邴启超;张锐;雷蕾 
【当事人】邴启超张锐雷蕾 
【当事人-个人】邴启超张锐雷蕾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邴启超 
【被告】张锐;雷蕾 
【本院观点】上诉人持向被上诉人的转账凭证,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借款,该项诉求与被上诉人张锐所涉犯罪无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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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持向被上诉人的转账凭证,向被上诉人主张返还借款,该项诉求与被上诉人张锐所涉犯罪无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    二、本案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22:45:12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锐因涉嫌犯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立案侦查,本案的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无法进行,邴启超可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驳回邴启超邴启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邴启超。    二审查明,2019年8月7日周学功向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报案称:张锐于2019年3月至5月日期间,利用周学功介绍生意的借口用假造合同骗取周学功1850000元。2019年8月7日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载明:“对周学
功被骗案立案侦查"。 
【二审上诉人诉称】邴启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张锐所涉刑事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且进入执行程序,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尚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被上诉人被关押于扬州市杨庙镇看守所,一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提审张锐来继续审理本案。上诉人调查得知,张锐因涉嫌合同债骗罪已经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完毕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该刑事案件尚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张锐现被关押在江苏省扬州市杨庙镇看守所,完全可具备受送达的条件。故本案民事审判程序完全不受该刑事案件影响,一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提审张锐来继续审理本案。上诉人已经将上述案件进展以及被上诉人下落明确向一审法院做了汇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犯合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无关联,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及审理结果并不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在2006年左右认识,系校友师兄弟关系,在2019年3月8日-2019年7月19日期间,张锐以承接医院设备维修项目,需要前期垫资购买零件、老婆患癌需要等理由,先后共向上诉人借款38.6万元,上诉人按照张锐的要求汇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期间,被上诉人还款1.2万元,现尚欠借
款余额为37.4万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无疑。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径直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无任何法律依据。 
邴启超、张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终87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邴启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锐。
立案决定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蕾。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邴启超因与被上诉人张锐、雷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9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邴启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张锐所涉刑事案件已经审理完毕且进入执行程序,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尚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被上诉人被关押于扬州市杨庙镇看守所,一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提审张锐来继续审理本案。上诉人调查得知,张锐因涉嫌合同债骗罪已经被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完毕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而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该刑事案件尚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张锐现被关押在江苏省扬州市杨庙镇看守所,完全可具备受送达的条件。故本案民事审判程序完全不受该刑事案件影响,一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提审张锐来继续审理本案。上诉人已经将上述案件进展以及被上诉人下落明确向一审法院做了汇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任何事实依据。本案系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被上诉人犯合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并无关联,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及审理结果并不需要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在2006年左右认识,系校友师兄弟关系,在2019年3月8日-2019年7月19日期间,张锐以承接医院设备维修
项目,需要前期垫资购买零件、老婆患癌需要等理由,先后共向上诉人借款38.6万元,上诉人按照张锐的要求汇至其指定银行账户,期间,被上诉人还款1.2万元,现尚欠借款余额为37.4万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无疑。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径直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无任何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