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办案程序是什么

检察院办理的渎职类案子,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为14天;取保候审在逮捕前,由犯罪嫌疑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委托的律师可以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3日内由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近几年,由于经济发展,国家政府对贪污腐败的问题越来越重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也越来越大。但这其中的程序分成几步,是怎么反贪的,涉事人员是怎么处置的,大家可能并不清楚,接下来我们就要讲一讲具体的反贪局办案程序
  一、反贪局办案程序分为:办案、初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立案决定书  1、受案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反贪贿赂局直接受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第二条对举报中心、纪检、监察、公安及其他单位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由内勤当日进行登记,三日内由局长签发处理意见,主管检察长审批。
  第三条对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自首笔录,由自首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条对当面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录音、录像。
  第五条对掌握的要案线索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条科长对局长交办的举报案件或者投案等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阅,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作出受理案件进行初查、留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2、初查
  第七条案件线索的初查由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线索交办实行个别交办原则,以最大限度控制知情面。
  第九条接到线索后,应当由局内勤登记并指定办案人。
  第十条办案人接到线索后,应当拟定初查计划送交科(局)长审查后实施。
  第十一条科长对办案人的初查工作要坚持具体领导,根据初查进度,不定期的与办案人研究案情,调整初查计划。
  第十二条初查应当以获取证据为重点,秘密进行,一般不接触被举报人,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接触。初查应当在一个月内结束,重大疑难的应在二个月内结束。
  第十三条初查不准采用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初查终结后,应当由办案人制作初查情况报告,根据所获取的证据,分别情况,提出立案或不立案报告,报科、局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审批。要案线索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内按照备案的范围报给市院。
  第十五条对初查不构成犯罪,但已违反党政纪的,办案人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应当制作《检
察建议书》连同证据材料移送有关单位处理,并适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案说案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第十六条对初查不予立案的材料,办案人应当整理装订成卷,移交内勤存档备查。
  3、立案
  第十七条立案前,应当召开科、局务会议由办案人汇报案情,经讨论后呈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八条经讨论决定,检察长批准立案后,办案人应当立即制作立案决定书。
  第十九条决定不立案的,如果是举报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第二十条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通报。
  4、侦查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一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中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核查,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第二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必要时可让犯罪嫌疑人写出亲笔供词。对一人多次犯罪的,要一事一写。
  第二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并附文字说明。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适时出示证据或者采用音像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