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一、案件调查
立案决定书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
1、范围
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
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
(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
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结果报告委托机关。
(2)成立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组。办理初步核实(审查)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人员,成立核查(审查)组。
(3)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核查(审查)组成立后,核查(审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查(审查)人员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案的单位和人员,制定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通常
包括: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指示或批示。
——需要核实(审查)的内容,要把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能遗漏。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时限、范围、程序等。
——注意事项。
方案制定后,应及时报承办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实施。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方案报请批准后。核查(审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实施的内容主要包括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意见的通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撰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等。
关于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写法:
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初步审查)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审查)组成员须在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审查)组撰写的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要负责人签名后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报告的结构一般分为六个部分:
(1)标题。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问题线索比较多,应选择将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并在其后加以“等”字概括。如:
《关于反映×××(单位、职务)×××(姓名)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情况报告》
(2)导语。
导语部分要写明初核(初审)依据和初核(初审)工作概况,包括违纪线索来源、批准初核(初审)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初审)人员的组成、初核(初审)方式和起止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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