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生律师:念斌案第二审辩护意见书
2013-7-19 18:31:21
念斌案第二审辩护意见书(一)
(张燕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非常感谢法庭在几天几夜的审理中,认真倾听了上诉人念斌对自己被冤枉的陈述,并认真听取了有关证人、鉴定人、专家和检、辩双方的意见。经过几天的审理,案件的真相已经十分清楚: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通过庭审所揭露出来的问题之多、内容之广泛令人震惊。侦查机关从“立案”开始就不断出现错误、在现场勘验检查、辨认记录、物证的提取、指认现场、关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念斌的预审口供、检验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等……,几乎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全部证据种类以及所有用来给念斌定罪的证据无一不存在着侦查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操作规范以及涉嫌的问题。
念斌案经历七年的磨难,至此,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所谓“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念斌是“福建平潭7.27案”中的无辜者,请法庭对念斌宣告无罪,在宣判前尽快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念斌。
一、 福州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给念斌定罪的证据几乎全部涉嫌
根据念斌案预审卷和侦查机关向人民法院多次作出的《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认定念斌有罪的证据系统和破案经过是:2006年7月28日凌晨5时许,福建平潭澳前镇澳前村丁云虾一家四口和房东陈炎娇一家二口共计六人因食入鱿鱼发生中毒事件,其中丁云虾的两个孩子俞攀、俞悦中毒身亡。平潭县和福州市公安局接报后立即兵分两路:一路迅速到达丁云虾厨房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于7月28日当日结束,结束时从现场提取呕吐物、水壶、高压锅及念斌食杂店通往丁云虾厨房门上的门把等物,并拍摄30张照片、录制45分钟录像;另一路迅速赶赴福建省立医院向丁云虾、陈炎娇以及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平潭县公安局于当日做出《刑事立案决定书》。该案被命名为“福建平潭7.27案”。
2006年7月底,侦查机关从死者呕吐物和死者尿液、心血中检出氟乙酸盐毒物,根据现场
勘验、检查情况,专案组决定“以投毒杀人为侦查方向”,排查中认为念斌与丁云虾家存在生意竞争,具备作案动机,经提取念斌食杂店通往丁云虾厨房的门上的门把,进行毒化检验,发现有毒物反映,并且审讯念斌时发现其神态异常,遂将其列为“嫌疑对象”进行审查,预审中念斌试图用咬舌头来回避回答,更增加了作案嫌疑,经专案组人员耐心开导,8月8日中午念斌思想受到触动,交代了全部作案过程。
经法庭审理,侦查机关的上述侦破情况和有关证据调取情况均不属实,所有给念斌定罪的证据均涉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刑事立案涉嫌
从预审卷可见,念斌案的立案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是本案中毒事件发生的当天,两名死者刚刚死亡,其他人员刚刚被送进医院,侦查机关在当时连中毒的原因都没有查清,是什么毒物尚不知道,案件的性质是中毒、误食还是人为投毒也没有弄清楚,就《刑事立案决定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行为从一开始就给本案埋下了错抓、错判无辜者的祸根。在庭审中,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又否定了本
案的立案时间,称是“日期写错了!”《刑事立案决定书》是需要侦查机关从侦查员到主管局长等多个环节审查和签发的重要法律文书,正由于这份立案决定书,使本案在2006年成为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十大刑事案件之一,念斌因此被多次判处死刑!
现场勘验、检查是整个侦查工作的基础,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质量,现场勘验、检查中出现的任何一个细小错误都可能酿成错案的悲剧。因而,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现场勘验、检查中所发现各种物证的特征和特点,严格按照规范提取、保存和运输证物,并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真实反映现场勘验、检查的全部活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真实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实况的证据,是为日后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以及法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的极为重要的依据。由于现场不可能永久保存,因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物证提取等记录一旦出现问题,法庭审理往往难以发现,依靠错误的现场勘查笔录审判难免会出现错案。
本案的严重问题在于,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大案,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竟如儿戏,完全胡来: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勘查时间虚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起始时间是自2006年7月28立案决定书日6:15分开始,至当日16:30分结束。但警察出庭证实,他们实际上并不止这个时间勘查,而是随时进出现场,想什么时候做就什么时候做,现场勘验检查所记载的时间只是整个现场勘验、检查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勘验、检查时间并没有任何记录。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提取物品数量虚假。
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检查中共计提取了150多件物品。但笔录中只记载提取5件物品,其余140多件物品均无任何记录。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时间和内容均系倒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时间在2006年7月28日,完成笔录制作的时间是8月2日。但由于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包括了只有在8月8日以后才可能发生的对念斌食杂店的勘查内容,露出了破绽,警察出庭作证便将其说成是由于“自己业务不熟”把日期写错了。
4、现场勘验、检查录像一多半被隐瞒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勘查时共制作录像45分钟,但实际上向法庭提交的全部录像只有21分钟,不足全部录像的一半。剩余的24分钟录像或者是虚假记录,或者被侦查机关隐瞒。对此,负责录像的警察将此解释为“自己当时太粗心了”。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有记载的提取物,提取日期虚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在2006年7月28日现场勘验检查结束时,共提取物品五件,但实际上除呕吐物是当日提取的以外,其余四件物品均是7月31至8月9日期间提取的。对这一不实记录,办案人员的解释:这是“我们的一贯做法”。
6、 水壶和高压锅的提取情况存在明显
水壶和高压锅在本案中是认定念斌“有罪”的非常重要的物证,也是福州市公安局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576号《理化检验报告》在“水壶里的水”和“高压锅”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关键检材。但该两项物证的提取时间、提取过程、提取方法、送检时间等都存在明显情况。
(1)、提取时间:在现场勘查笔录中被记载为2006年7月28日,后提取人员又向法院出具
《情况说明》,称是在2006年8月9日念斌招供之后才提取的,并具体说明是8月9日下午2点提取并送检的,在本次法庭调查中,他们又在出庭作证时一致改口称“是8月8日下午提取的”。仅水壶和高压锅这两件物品提取的日期就被反复改了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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