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案监督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控告⼈和⼈民检察院对⽴案活动实施监督的⽅法和步骤。由于控告⼈和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不同,所以,⼆者对⽴案监督的程序也不相同。那么⽴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案监督的程序是怎样的
1.控告⼈的监督。控告⼈对⽴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的。控告⼈对公安机关的不⽴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案通知书》后7⽇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内作出决定,并书⾯通知控告⼈。控告⼈对⼈民检察院不⽴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案通知书后10⽇以内申请复议。对不⽴案的复议,由⼈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民检察院的监督
(1)⼈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的,或者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案侦查,向⼈民检察院提出的,⼈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的理由
不能成⽴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案。具体⽽⾔,⼈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应注意以下⼏点: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案的监督的材料来源有两⽅⾯:①通过⼈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案⽽不⽴案的情况;②通过被害⼈的申诉获得,被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案⽽不⽴案的,有权向⼈民检察院提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进⾏审查。审查中,可以要求被害⼈提供有关的材料,进⾏必要的调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部门处理。
立案决定书审查逮捕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内书⾯说明不⽴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内制作《不⽴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后,通知⼈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说明不⽴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理由成⽴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10⽇内将不⽴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
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案的理由不能成⽴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案。⼈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案,应当制作通知⽴案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
⼈民检察院送达通知⽴案决定书时,应该将有关证明应当⽴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在15⽇以内⽴案,并将⽴案决定书送达⼈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案决定后,应当在15⽇内⽴案,并将⽴案决定书送达⼈民检察院。⼈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案的执⾏情况进⾏监督。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实施的重⼤犯罪案件,⼈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案,公安机关不予⽴案的,经省级以上⼈民检察院决定,⼈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案⽽⽴案侦查的,⼈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2)⼈民检察院对⼈民检察院不⽴案的监督。对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否实⾏监督,如何实⾏监督,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检察院《规则》第379条规定:⼈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案侦查的,应当建议⽴案侦查;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案监督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就⼈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案活动的监督作了专门规定,从⽽使⼈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案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和完善了⼈民检察院对侦查⼯作的监督职能,有利于打击和惩
罚犯罪,防⽌罪犯逍遥法外,逃避法律制裁,维护国家和⼈民的利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正确实施。
⽬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有案不⽴”、“不破不⽴”、“以罚代⽴”、“⽴⽽不究”等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且造成了对犯罪打击不⼒的现象。由此,加强⽴案监督,防⽌和克服上述不良现象的存在就成了⼀个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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