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
(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
立案决定书
(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
(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 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
第七条 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 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
(二)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
(五)案件的处理意见;
(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 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 调查报告制作管理
第十二条 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
(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
(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第十四条 调查报告应当由具有一定调查经验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五条 调查报告应当在立案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送达依法进行听证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 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听证会通知书制作管理
第十七条 听证会通知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必要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一环。
第十八条 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听证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九条 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尽早发送给当事人,并在听证会前的十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二十条 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听证会报告制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报告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是对当事人陈述、抗辩、辩论等行为进行记录和归纳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等;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会的程序和过程;
(四)当事人的陈述、抗辩、辩论等主要内容;
(五)听证会的最后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报告应当由具有一定执法经验和记录能力的人员负责起草,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报告应当在听证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报告应当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录入,并妥善保存。
第六章 处罚决定书制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处罚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最终结果,是依法作出的裁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事实等;
(二)案件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