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检举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回避/立案决定书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一、概念与作用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
(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 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电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是口头、书面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
2. 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等。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
当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填写批示与处理。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一般有“初查”、“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四、使用说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在报案笔录或报案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后填写的。“报案内容”要客观、简明,以第三人称角度填写。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
(三)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四)根据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要求,受案部门在制作该登记表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示例:
填报单位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公章) 编号:XXXXXXXX
报案人 | 姓名 | 李XX | 性别 | 男 | 年龄 | 36岁 | 住址 | XX市XX路18号楼一单元101室 | |||||
单位 | XX市煤气公司 | 电话 | 4647351 | 案件来源 | 事主报案 | ||||||||
移送单位 | 承办人 | 电话 | |||||||||||
报案内容: 200X年5月6日9时10分,XX市煤气公司财务科工作人员李XX向我队电话报称:早晨9时他去单位上班,进门发现两张办公桌和一个保险柜上的六把暗锁两把明锁被撬。两块窗户玻璃被打碎,窗户护栏的钢筋也被拉弯,保险柜25000元被盗。现场已保护,请速派人查处。 | |||||||||||||
领导批示: 同意立案侦查。 高XX 200X年5月6日 | |||||||||||||
处理结果: 已立为重大盗窃案侦破 | |||||||||||||
接警单位 | 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接警地点 | X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 ||||||||||
接警人员 | 张XX | 接警时间 | 200X年5月6日9时10分 | ||||||||||
五、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00x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xx巡警大队巡警崔xx与高xx开车至惠顺街xx保洁品厂不远处看见一女青年跑过来呼救。这时又发现一男青年右手,左手提包向正前方逃窜。于是开车追赶将其擒获。
经查,受害人邢xx是保洁品厂下班女工,刚出厂门不远就遭到抢劫,手提包中有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手机一个,还有身份证、化妆品等。犯罪嫌疑人魏x系附近xx工地民工,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两位巡警遂将犯罪嫌疑人及作案凶器匕首一把移送xx公安分局刑警大队。
第二节 现场勘查笔录
一、概念与作用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反映勘查过程及其结果的证据文书。该文书通过固定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分析研究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它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实其作案和法庭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部分组成现场勘查记录。其中现场勘查笔录是现场勘查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件;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是附件。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和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也是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法律依据。立卷归档时,现场勘查笔录归入诉讼卷。
现场勘察笔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勘验或者检查进行记录。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发现/ 报案的时间,现场保护人的姓名、单位、到达现场时间,勘查时间、地点,勘查人员及见证人基本情况,现场条件。其中填写的时间要精确到“分”,勘查地点指犯罪现场,要写明具体处所,现场条件要填写天气、光线、温度、湿度等情况。
(二)正文。正文即勘查的过程及结果,是现场勘查笔录的核心部分。包括前言、现场勘查情况和勘查结果三项内容。
1. 前言
(1)报案情况。写明报案的时间和报案的方式,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所述报案简要内容。
(2)出现场情况。写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的行动情况。包括勘查领导人、参加人的姓名、职务,赶赴现场时间。
(3)报案人陈述。写明到现场勘查之前报案人对发案经过的主要情况叙述。
(4) 现场保护情况。写清现场保护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发现的情况。
(5)见证人情况。写明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和住址。
(6)现场勘查工作分工情况。
2. 现场勘查情况
(1)外围现场情况
包括现场的地址、具体方位及其周围的环境。如现场在室内,应写清相邻街道、马路的名称,四周的建筑物、院落等,即“四至”,同时写明发案现场楼房的座向、朝向。如现场在野外,要写明周围地形、地物、道路走向等情况。便于办案人员了解现场方位,全面分析作
案环境,推断出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作案。
(2)中心现场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场所,也是留有痕迹物证最多的地方。记清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情况,为侦破案件创造条件。因此这部分是记录的核心,要详细具体,记录的重点是现场的变动和变化情况以及反常现象。记录内容包括以下方面:门窗的方位,门锁、窗户插销、玻璃有无损坏情况,附近有无攀附、蹬踏痕迹;室内有无翻动的痕迹;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毛发、血迹、指纹、手印脚印等;是否伪造现场,有何迹象;被害人的情况,写明死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着的变化,伤害的具体部位,尸体周围的血迹等,有法医鉴定的写明尸检结果。
(3)现场勘查结果
这部分记写现场勘查后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物品上的标记等,以及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包括录相)的种类、数量。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在第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三)尾部。现场勘查结束后,参加现场勘查的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应该依次在笔录的结尾处签名或盖章,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四、使用说明
(一)记录的顺序应与实际勘查的顺序相一致。避免记述次序混乱或发生遗漏、重复记录现象。
(二)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1.记录的原则是对侦破案件有意义的详记,对侦破案件关系不大的略记或不记。
2. 根据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有侧重地记。如杀人案件重点记录被害人倒卧姿势,死者服装的颜、样式,伤害的部位,伤口特征,凶器等物品,喷溅的血迹的形状,以及现场遗留拖拉痕迹,运尸工具痕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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