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第四小学
2017年7月
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教育系统原本应该是圣洁之地,然而近几年发生在学校的腐败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情沉重。仅2017年纪委就相继查处了我县教育系统有关人员腐败案件,教育系统腐败案件的易发、高发态势令人担忧。因此,深入分析教育系统腐败的特点、成因,并切实加强预防措施,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系统腐败案的特点分析
(一)从涉案主体看,随着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学校事业处于迅猛发展阶段,大量的基建工程付诸实施,往往出现“工程竣工,领导下马”的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的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特别是涉及学校的腐败案件,“一把手”违法违纪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
(二)从发案环节看,基建维修、后勤管理、物资采购、教师录用调动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1.在学校基建维修环节收受贿赂。在学校新建教学楼、实验楼、教职工、学生宿舍及食堂、足球场、篮球场等配套的教学服务场所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及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等环节收受不法建筑商的巨额贿赂。
2.教师录用、调动环节收受贿赂。由于当前我县的教育资源分布存在不平衡的问题,很多教师都想方设法调入县城工作,以便获得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经济待遇。同时,作为部分领导,一旦丧失政治底线,便有可能利用职务影响,操控教师的录用及调动环节,从而大肆收受贿赂。
3.在教辅教材、校服及物资采购中收受回扣。教辅教材、校服等物资采购过程中,因涉及学生人数多,利润较高,学校的校长和教导处、总务处主任往往成为了部分私营业主重点“公关”的目标。
良心发现4.在学校后勤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其中,在学校食堂、小卖部、文印室对外承包过程中,收受有关人员的贿赂表现的尤为突出。
二、教育腐败案影响
教育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整个社会,触角延伸到每个阶层。教育系统的腐败行为,直接损害了众的切身利益,严重辱没了教育系统高尚纯洁的职业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影响了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把腐败的恶性理念传导给学生。因此,教育系统的腐败行为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具有特殊的影响力和传染力。同时,教育乱收费等行为也直接加重了学生和其家庭的负担,教辅材料、校服等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又将腐败的利差成本直接转嫁给了学生和其家庭。学校对外承包食堂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直接导致食堂饭菜质量低劣,影响学生的营养供给。
三、教育系统腐败案的成因分析
造成教育系统腐败案频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腐败者自身的主观原因,也有监管方面的客观诱因,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道德防线失守,法纪意识淡薄,导致了腐败者人格扭曲、私欲膨胀。
1.不注重学习和教育,放松了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走上了领导岗位,就变得自认为
能力强,自命清高、自以为是,自恃才能,不再注重学习和接受教育,逐渐放松了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对是非的鉴别能力下降,把握自己的原则也开始放松,开始经受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步步地走向腐败的深渊。他们用自己亲身经历和切身感受警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自觉加强学习,主动接受教育,这对正确把握人生,从思想上抵制各种诱惑,防止腐化堕落非常重要。
2.背离根本,权力观扭曲,宗旨丧失,只谋私利。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必然导致个人私欲膨胀,从而堕入腐败的深渊。忘却了组织上对他们的培养,忘却了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忘却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一宗旨,当上领导后随着权力的不断增大,渐渐淡忘了教书育人的宗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做捞取钱财的资本、牟取私利的工具。在他们的潜意识里,在行使权力时考虑更多的是为自己多捞点实惠,是为了权力的寻租。正如谌某某在悔过书上写的,忘记了领导对其在部队入党时的叮嘱,即随时随刻“信仰不能丢,本不能改,行要端”。
3.法纪意识淡薄,自我约束力缺乏,心理失衡,自甘堕落。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对违法乱纪存在侥幸心理,才能一次次地私设“小金库”,一次次地进行权钱交易。
4.作风霸道蛮横,唯我独尊,听不进不同意见。在成为领导后,自恃才能,自以为是,以个人所言代替集体决策,听不进不同意见,以致在用人、确定基建承建方等方面一人说了算,才使自己在腐败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四、案件警示
加强法纪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一个人如果意志薄弱,情趣庸俗,品格低下,就会见利心动,见财心痒,见脑昏,对于学校教职工,由于他们大多担当着“传道、授业、解惑”职责,对他们的法纪教育引导尤显重要,特别是学校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们,要通过关口前移,加强党纪国法的教育。要更注重对他们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这“三观”的正确培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真正树立起对人民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的观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遏制“权为私用”的主观臆想,尤其是要用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来实现像谌某某入党时,部队领导对其所说的“信仰不能丢,本不能改,行要端”的要求。正是因为曾某某、谌某某等背离了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操守,所以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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