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案例分析
一、患者陈某,男,19岁,大二学生.他到医院泌尿科就诊,请求为他进行输精管扎结术并说这是经仔细考虑后决定的,而且还在当地的精子库留下了精子,因此愿意承担以后万一后悔想改变初衷的风险.医生听后非常震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并解释:你年纪很轻又没有结婚,以后可能要后悔的.患者对医生的拒绝极为不满.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否道德为什么
答:医生未能满足患者的要求是道德的.因为绝育是用手术终止男性或女性的生育能力.绝育的目的在于保证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某些疾病.绝育术直接关系到受术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因此,保证受术者的安全是头等重要的事情.但对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绝育术.实施绝育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按照程序自愿进行.
二、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符合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三、病人孙某,女,9岁.因颈部包块来院就诊,经认真检查确诊为甲状腺癌,并有颈淋巴结转移.经周密考虑,医生同孙母谈了如下内容:
①根据病人所患癌症的病理类型分析,病人对化疗、放疗不敏感.放疗、化疗只能起到短期维持作用,几乎没有根治作用.
②常规甲状腺癌根治术有较高的五年存活率,手术的成功希望较大.但术后不可避免会造成颈部塌陷变形,肩下垂,身体外观和功能都要受到一定损害.
③改进型甲状腺根治术的五年存活率无明确定论,有文献报道效果较好,术后不会出现身体外观的明显改变.但本院只有2名医生学习过该手术,本院尚未开展此手术,手术成功的把握较小.
根据以上情况,孙母提出采用改进型手术,医生接受了孙母的选择.医务人员进行了认真的手术准备,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来指导,但孙母手术前夕突然拒绝手术.医务人员断然否决了孙母的要求,按原计划进行手术,结果手术成功.请分析医务人员的医德行为
分析:1、医务人员一开始确定手术时,主动征询孙母意见,尊重患儿家长的选择,是符合诊疗医德的.孙某9岁,属发育期自主选择力丧失,医务人员听取孙母对手术选择的意见,符合“自主”医德准则;医务人员在手术前,向患儿家属说明各种方法的利弊,“为病人的自主选择提供充分条件”,是对患方“知情同意”权利的尊重.
2、医务人员采用改进型手术,符合人体实验的医德要求.改进型手术因疗效不确定,属临床实验性疗法,对其加以运用具有人体实验的性质.本例中医务人员采用该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实验目的纯洁高尚”;而且医务人员术前认真准备,请专家指导,符合“保障安全讲求科学”的医德要求.
3、医务人员后来对孙母拒绝手术不加理睬,仍按原手术计划施术,是违背医德要求的.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受试者及其监护人接受或拒绝手术或实验、并随时撤销和退出手术及实验的权利,不应强迫施术.
四、患者男性,42岁;被送进急诊室,说他的左小腿肚腓和踝关节剧痛.患者曾与他15岁的儿子参加网球比赛并且指出,在重击发球后,随着他向前冲,他听到断裂的声音,随后在剧痛下摔倒在网球场,并且无法行走.检查:左小腿肚有触痛并且很硬,在小腿肚中部区域观察到有不规则物块
1诊断一下这可能是什么症状
2判断一下存在哪种过度异常的踝关节运动
分析:
1、根据受伤史和出现的症状来看,很可能是跟腱断裂.“在小腿肚中部区域观察到有不规则物块”,实际上就是断裂收缩的跟腱近端和局部形成的血肿;
2、存在哪种过度异常的踝关节运动——存在踝关节过度背屈的运动.由于跟腱的存在,踝关节背屈到一定程度后,就无法进一步背屈了,而跟腱断裂后,背屈的幅度显着增大.
3、一般有经验的外科医生,通过患者的受伤史和查体,就可以确诊跟腱断裂,如果诊断不明,可以通过影像学检查,如CT或MRI等确诊.
五、2007年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身无分文的夫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而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分析:
良心发现
手术前医师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可能发生危险的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肖志军作为丈夫,妻子手术有决定签字的权利,丈夫拒签字孕妻身亡,是否这是一个不可规避的结局———医生遵守法律,就只能生生眼看着患者死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手术同意书有效的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同时也部分限制了医生治病救人的权利.在家属比医生拥有更多手术决定权的法律语境下,会使得医生对患者即使有明确诊断,也不敢贸然违背家属的意愿给患者做手术.医务人员的义务包含了为病人疾病,消除病痛的义务,病人有接受医生的义务,在此案例中,这些都没有见到.这就显示了社会伦理道德的缺失.医生和肖志军都应该遭到伦理道德的谴责.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