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一、产品简介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是一款针对重大疾病风险的保险产品。该产品的保障周期为终身,即被保险人在投保成功后,无论何时发生重大疾病,都能享受保障。
二、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伤残导致医疗费用等负担过大,从而产生的经济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时,将获得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产品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100%,即保障额度最高。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一种轻症疾病时,将获得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产品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20%。
3.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时,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本产品的伤残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30%。
三、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保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必须为10万元的整数倍。
四、投保年龄和保障年龄
1.投保年龄范围:18周岁至60周岁。
2.保障年龄范围:终身。
五、保险费用
本产品的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公司公布的保费表自行选择,并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费率根据客户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综合深度评价后给出。保险费率为固定费率,无年龄浮动费率。
六、责任免除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生效日起生效。被保险人自决定购买本保险之日起30日内,对保险规定的内容如有疑义,可向保险公司提出询问。如需解除合同,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将其中已领取的文件退还保险公司。
本保险合同自发生下列情形之日起终止:
1. 被保险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的;
2. 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
3.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金给付完毕的;
4. 被保险人死亡的。
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1. 被保险人有隐瞒或故意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缺乏诚信或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行为;
2. 在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贷款或抵押保险标的时未接受或未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但该终止合同的权利不得涉及抵押权或抵押权设立以后,除非买方借款人同意转让原合同。
关爱生命七、其他约定
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修改都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同意,生效前需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3. 本合同纸质条款和电子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同意交换电子文本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作为本合同的法律文件。
4. 本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保险条款含义与解释,应依据《保险法》、《保险法实施条例》、《保险合同法》、《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业务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解释。
八、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协调,或对双方产生互不一致意见的,两个各适用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