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多学科的界定
在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领域,“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使用频率很高。与法学要求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做严格的年龄区分不同,社会学和伦理学侧重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规定,因此,法学在规定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时,强调其自然年龄界线;而社会学和伦理学则更多地强调其社会年龄和文化内涵。
此外,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文献中,虽然对于“成年人”基本不存在可替代的概念,但对于“未成年人”则存在大量可替代或交叉性的概念,如“儿童”、“少年”、“青少年”、“年轻人”等。它们与“未成年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是否可以相互替代?可以肯定地说,这些概念与“未成年人”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相互替代;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在著述者那里常常被通用,因而又是可以相互替代或交叉使用的。
18成人那么,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能以自然年龄来加以区分和界定呢?虽然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不同的国家或其他相关组织,会以不同的某一自然年龄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但是,不论以哪一自然年龄作为这一分界线,只有在法律意义上和法学领域,才能以严格、绝对的自然年龄来区分、界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而在任何其他意义
上和学科领域内,则难以仅用自然年龄来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在这里,自然年龄仅具有模糊和相对的意义。
下面,笔者将对在法律意义上以自然年龄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与社会学和伦理学等学科以社会年龄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作一必要的考察。
二、法学意义上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
在法学领域或法律范围之内,必须以自然年龄来界定、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以明确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可随意解释和变更的年龄界线。但首先必须承认,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即使法律上规定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线,也各不相同。例如:“19世纪以前,人们凭直觉认为成年未成年的分界是生理上的青春期,认为进入青春期即为成年,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全部的责任。……伴随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发现心理的成熟才是成年的标志……因此,刑事责任能力不仅要同青春期相联系,还要与心理趋于成熟这一具有明显社会性的特点联系起来,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时期。”[2](P262)目前,“国外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应用有三种情况:一是不规定具体刑事责任年龄,如比利时、荷兰、西班牙等国;二是少数阿拉伯国家依照《》,根据行
为人具体的生理和心理情况加以确定;三是大部分国家在法律中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所确定的年龄却千差万别”[3](P389)。国际法中的《儿童权利公约》确定18岁以下为儿童。在我国,法律规定以18周岁作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分界线。虽然即使在法律意义上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也存在差异,但“从国际和各国的规定看,通常将18岁以下者视为儿童或未成年人”[2](P7)。在这里,笔者即以18周岁作为讨论问题的年龄界线,那么,这就意味着法律规定:(1)年满18周岁已经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即为未成年人;(2)成年人已经具有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就必须承担起完全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3)不论个体之间具有何种知性和德性等方面的差异,只要已经年满18周岁,亦即只要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年,那么,在承担完全刑事和民事责任上,任何人(法律明文规定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除外)都不能例外,亦即不能区别对待,这就是最基本的法律正义;(4)未成年人正因为未满18周岁,亦即尚未成年,因此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或相应地减免法律责任。总之,只要法律一旦确定了一个自然年龄界线,不论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中对这一年龄界线是如何规定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分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这一年龄界线,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解释,更不能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