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之一
代表人:陈碧贵,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洪文金,*,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庄国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庄培强,*,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陈子良被执行人:庄朝辉,*,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岞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
朝辉给付款项53216.14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636.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9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动履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洪文金名下的网络资金和银行存款共计9630.73元,被执行人庄国海名下的银行存款1907.75元,被执行人庄朝辉名下的银行存款206.75元,除此以外,查无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有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所在地村委会邮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邮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洪文金、庄国海、庄培强、庄朝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岞信用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邓彩霞
执行员 章泽海
执行员 陈子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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