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建议方案
中华教育改进社
依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 相对分 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 观管理、社会参 与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 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 价多元录取机制”的精神,本社在多年专业研究的基础 上提出如下招生工作建议方案,供 各地在改革招生工作中参考。
第一条 招生宗旨:服务不同学生选择适合其天性的高等学校,并促进其天 性获得适 当培养,实现其自主选择的人生使命。
第二条 招生主体: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主体是学生和学校。
第三条基本原则。
保障学校与学生在平等基础上的双向自主选择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 高等学校 根据
自身的定位、专业优势和教学能力,评估教学规模,确定招生标准, 选择适合本校培 养的学生,培养成专业人材。学生依据自己的潜能和志向,选择 能为其成长承担责任的高 等学校,以有效实现其自主选择的人生目标。 双方在相 互充分了解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和 确认。
第四条政府职责。
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责, 为专业组织的 测试和 高校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服务, 保障高校招生的自主性,维护 高校招生工作公 平公正。
第五条 高级中学职责及其信誉认定。
高级中学有责任对本校学生在学期间的学业情况做客观、 准确、公正、可参 考的真实记录,为高校了解学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情况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 科学的学 业评价参考。高等学校可依据某所高中提供学生学业情况的真实程度对 学校进行信誉等级 的划分,依据信誉等级对该高中所提供的学生学业情况进行不 同程度的采信,高中需要对 自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专业组织。
专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专业评估机构、学业测评机 构和专业 审查与监督机构等。 这种组织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经过认定的专业 测试与调查工具 和规范的测试程序,专业组织以专业、客观、公正为工作准则, 依据自己的业绩获得声誉 和社会信任,并由此获得工作机会。
第七条 高校专业招生团队。
1. 高校专业招生团队依据各校招生工作量确定规模大小,确定工作时间。
2. 团队成员必须是直接从事教学工作, 对学生成长发展的整个过程和所招录 专业要 求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通过规范的程序遴选出来。
3. 专业团队做出的录取决定即为代表该校做出的最后决定,并由责任人签 字,非因 查有实据确认为违规的行为不得更改。
4. 高校招生专业团队每两年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一次,并发布结果。
第八条 高校招生资格与学位确定。
高校至少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半年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定, 依据师资和硬 件条件 确定招生专业及各专业的学位数。 并于 4 月 1 日前在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 台上发布本校预录取 《招生章程》 ,内容包括本校各专业的学位数、报名条件、认可哪 些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 成绩, 明确高中学业成绩、 专业测试及面试成绩权重以及 相关信息。任何学校、专业不 得超过《招生章程》发布的学位数录取学生。
第九条 考生资格认定。
高校采取甄别措施, 不得接受如下人员申报高校: 各类高校在校学生; 高中 阶段未 毕业的在校生; 因触犯法律而被剥夺与高校录取相关权利的人; 因考试作 假正在处罚期 的考生;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大学就学者。
第十条 考生报名。
1、考生报名分为向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报名和向自己申报志愿的高校 直接提出 志愿申请报名。 测试报名选择目标院校认可的任何一个学业测评机构的 服务点或者网络客户 端报名;学校志愿填报直接在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进行。
2、考生根据意向高校要求,报名参加相关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考试,在时 间不冲突 的前提下, 每一个考生可同时申请多家学业测评机构的考试。 专业学业测 评机构将考生的 考试结果提供给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 供考生自行查阅或者相关 高校在招生中使用。
3、考生考试需缴报名费及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的物价部门确 定。为减
轻考生负担, 政府可对学业测评机构每次进行的测试定额津贴。 高等学 校的招生经费从 学校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
1、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的主要职能是为考生、招生高校、高中学校、专 业测试机 构提供与招生相关的信息储存、共享、交换和提取服务。
2、公共信息平台收录的信息包括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各个学段(主要是高 中段)的 学业成绩、各类高校招生章程、学生志愿信息、专业学业测评机构测试 情况及结果、 高校 录取与学生确认信息。 与招生相关的各信息提供方应在规定的 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 地上传到信息平台。
3、每位考生的信息在信息平台上呈现为一份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 主要包括 考生报名信息 (含身份证号、 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体检信息、 志愿信息、 成 绩信息、考生参加专业组织考试的诚信记录 (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 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 理结果) 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 体 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 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 应部份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专业组织测试与学校的评定。
1 、高校对所招学生进行判断的依据包括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结果和本 校专业团队 的评定两个互补的部份。
2、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对报考高校的学生施行测试。在考 生和高等 院校
需要的情况下, 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以在一年中进行多次测试, 选 取那次成绩为录 取依据, 学生可提出意见, 高校也有选择某次成绩或者将多次成绩 综合考虑的权力。
3、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对学生进行测试的结果可以作为高校录取 学生的参 考,但不是惟一依据。 招生院校可自主决定选用哪家学业测评机构的测 试结果,自主决定 测试结果在选录考生中的权重, 自主决定是否参考、 采信某一 中学学业水平测试结果以 及采用时它的权重, 自主决定是否对考生进行面试或者其 他方式的测试, 自主决定面试由 高校单独自行或者联合进行, 各类测试成绩权重由 高校决定, 并将相应的规则、 标准在招 生简章中加以明确。 各高校应尽可能全面 考核,选录适合本校且本校可以担当培养责任的 学生。
4、各高等院校应依据学生的学习条件对考生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当量评价, 通过测算 算出不同地区的分数等值线, 并公开相应的程序。 确保教育相对落后地 区的考生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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