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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低能见运行
7.17.1目的
为提升公司全天候运行能力,减少因低能见度、低云天气所导致的延误、返航、备降等运行不正常状态,确保在低能见天气条件下的运行安全,建立本章节。
7.17.2低能见运行的分类和标准
低能见运行(LVO)是指低于Ⅰ类天气标准的运行,包括Ⅱ类、Ⅲ类进近和着陆,及低能见度起飞。
低能见运行程序(LVP)是指在Ⅱ类与Ⅲ类进近及低能见度起飞时,为确保运行安全而使用的机场程序。
7.17.2.1Ⅱ类运行
只有满足公司相关机型获得Ⅱ类运行批准、处于操纵位置的机组成员具有Ⅱ类运行资格、飞机技术状况符
合Ⅱ类运行要求、机场公布Ⅱ类运行程序且低能见运行程序正在实施等条件,机组方可实施Ⅱ类进近和着陆。
1. 定义:Ⅱ类运行(CATⅡ)是一种基于ILS或MLS的精密仪表进近:
A. 决断高(DH)低于200ft,但不低于100ft,并且;
B. 跑道视程(RVR)不低于350m。
2. 机组资格:
A. 初始资格的获得:
1) 对于最大起飞重量136吨(含)以下的机型,机长至少需担任带灯
本机型机长飞行时间达5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
准;
版本:04-03 2) 对于最大起飞重量136吨(不含)以上的机型,机长至少需在
当前组类航空器上已担任机长飞行时间达600小时以上,并且担任本机型机长飞行时间达200小时以上,并取得了ILSⅠ类运行标准
3) 副驾驶至少为第一副驾驶,并熟练地掌握本机型起飞、进近、着
陆和中断起飞、中断进近等特殊情况下的驾驶技术;
4) 机长和副驾驶均须按照公司经批准的各机型训练大纲,完成Ⅱ类
训练,经检查合格并获得执照签注。
B. 初始运行限制
初次获得Ⅱ类运行资格的机长,仅授权执行DH45米/RVR500米的最低天气标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执行DH30米/RVR350米的最低天气标准:
1) 初次获得II类运行资格后六个月内,在Ⅱ类天气条件下以DH45
米/RVR500的最低天气标准实施,或在Ⅰ类天气条件下以Ⅱ类运行程序模拟实施至少3次进近和着陆;
2) 完成以上所要求的3次进近和着陆,且在此期间本机型经历时间
不少于300小时后,结合复训/熟练检查,完成机型训练大纲规定的Ⅱ类训练课目,并且按照Ⅱ类最低天气标准通过检查。
C. 资格保持的要求:
1) 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飞行人员,必须按照各机型训练大纲的要
求,在年度复训中完成所需的Ⅱ类运行有关的理论和飞行操作训练(至少1次正常着陆、1次复飞),并通过相应考核。
2) 公司要求执行Ⅱ类运行任务的人员必须满足Ⅱ类运行近期经历
的要求:
—在该次飞行前6 个日历月内,在相应类别航空器或相应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上,应当在实际模拟仪表条件下完成至少6次进近,并完成等待程序和使用导航系统截获并跟踪航道的飞行。
版本:04-03 —在考试前在近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包括人工操作3次在内的6次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在实际或模拟仪表飞行条件下进近到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的决断高。但是,不要求进近到Ⅱ类或Ⅲ类运行批准的决断高。
—此经历须由飞行员本人记录在《飞行经历记录本》上,并对保持个人的近期经历负责。
3. 航空器设备:
航空器设备和系统功能需符合公司Ⅱ类运行要求,具体设备清单详见各机型飞行手册。
4. 机场:
所有公布有Ⅱ类运行程序的机场(跑道),必须满足中国民航局或所在地民航当局的相关要求并获得运行批准。
5. 公司Ⅱ类运行要求:
A. Ⅱ类运行条件下的起飞
详见本章“低能见起飞”。
B. Ⅱ类运行进近着陆:
Ⅱ类进近着陆的方式包括:
1) 自动耦合进近,自动拉平、着陆、滑跑;
2) 自动耦合进近,自动拉平、着陆,人工滑跑;
3) 自动耦合进近至不低于DH的80%,人工拉平、着陆和滑跑。
注:自动耦合进近是指飞机自动飞行系统和仪表着陆系统耦合,使用自动飞行系统控制飞机实施的精密进近。
实施Ⅱ类运行时,公司建议在飞机技术状况正常的情况下,使用本条1)或2)的方式;对于规定不得实施自动着陆的某些特定机场(跑道),使用方式3)。当计划使用方式2)实施人工滑跑时,应在主轮接地后断开自动驾驶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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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2.2 Ⅲ类运行
公司暂不实施Ⅲ类运行。
7.17.2.3 低能见度起飞
1. 定义:
低能见度起飞(LVTO)指RVR低于400m时的起飞。
低能见起飞最低标准见本手册第八章“起飞最低天气标准”。
2. 机组资格:
授权由具备Ⅱ类资格的机组实施。
3. 航空器设备:
同机型Ⅱ类设备要求。
4. 机场
机场公布的低能见运行程序正在实施。
5. 公司对低能见起飞的运行要求:
低能见起飞必须使用最大推力。
7.17.2.4 低能见运行所需的目视参考
Ⅱ类进近和着陆所需的目视参考:
Ⅱ类进近着陆时,除非获得并能够保持包括进近灯、接地带灯、跑道中线灯、跑道边灯或者这些灯的组合中至少3个连续灯的目视参考,驾驶员不得继续进近至决断高(DH)之下。目视参考中必须包括地面构型的横向水平要素,例如,进近横排灯、入口灯或接地带灯。
7.17.2.5 低能见运行限制
1. 低能见运行限制例如风向风速、机场标高、跑道长度、跑道状态、飞
机襟/缝翼形态、下滑道角度、落地重量等应以飞机机型手册中的数据和公司相关规定为准。对于Ⅱ类运行,着陆跑道上的侧风分量应不大于机型《飞行机组操作手册》中Ⅱ类精密进近着陆的侧风限制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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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里/小时二者中的较小值。
2. 机场设备故障或降级对运行标准的影响
A. 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表7-17-1 导航设施或气象观测设备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表7-17-2 灯光系统故障或降级对着陆最低标准的影响
B. 设备故障或降级对起飞最低标准的影响
表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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