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书
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联系地址,.
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事项
2、请求依法举行听证。
事实和理由
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人于 年 月日收悉贵局(城管【】限拆告第 号)告知书,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有关事实及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并申请听证。
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城管【 】限拆告第号)有关事实认定错误。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认定申请人于 年 月起在 号将原有旧房拆除进行建设,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案涉房屋为连体土木结构楼房,于1979年修建,次年即投入使用。 年,桂林街道林隆南路建设项目征收了申请人兄长的房屋,而一墙之隔的案涉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同年四月,在对拆迁房屋实施拆迁工作过程中,因案涉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原属同一土木结构,拆迁工作中使用的大型工程机械产生的振动,致案涉房屋公用承重墙多处开裂,屋内多处墙面破损,承重柱桩下陷,已成危房。申请人于 年 月日,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危房加固重修申请》。同年 月 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至现场核实情况,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批示。街道原人大主席确认“情况属实,修复问题请按规定报批”。申请人即向住建部门申请危房改造,但有关部门以城区范围不予报批为由,拒不接受申请。 年月,在连月阴雨后,案涉房屋随时可能倒坍,危及家人、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申请人自行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固重修。加固重修前后的房屋在界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方面无变化。
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拟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有违行政执法原则。
1、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事实,但申请人于 年即修建案涉房屋,当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建房,并已取得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现仅因申请人的加固重修行为,就将案涉房屋认定属违法建筑并进而实施处罚,属认定错误。
2、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期拆除的,限于采取改正措施也无法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房屋。申请人建设案涉房屋时,所在区域并未划入城市规划区。而且,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及申请人兄长的房屋因南路建设项目被征收,案涉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现房屋与加固重修前的房屋在界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方面对比,并无变化,也都足以说明案涉房屋的存在不影响现在区域范围内有关城市规划的实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拟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有违行政执法“比例原则”。
3、退一步而言,假设申请人在 年 月未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固重修,放任案涉房屋成为危房,显然不符合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因拆迁后留下的一地狼藉与破败,更是与城市行政管理所追求的城市环境整洁美观相违背。另外,举报申请人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人,在街道司法所的调解下,于 年 月 日,对申请人的行为表示理解,已向桂林街道办事
处及上级部门撤回对申请人的举报。可以说,邻里矛盾已圆满解决,社会影响显著减少。因此,申请人认为,如对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有违“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及《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贵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鉴于依法行政及执法为民的原则,请求贵局不予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
敬呈
市城市管理局
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人:
年月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危房改造申请书2、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