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核实项目建设投资,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投资评审这一职能就显得尤为必要。
政府投资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督行为。
一、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同
我县财政投资评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648号)、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和临颍县人民政府印发的《临颍县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临政【2011】9号)
而政府投资审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二、职能不同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部门为了加强自身行政管理,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而设置的内部审核机制。其审核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见财建【2009】648号第十二条)。而政府投资审计是对社会各领域经济活动的专门监督,其审核结果对被审建设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从监督管理的层面看,财政投资评审是内部监督,政府审计是外部监督。根据《关于加强
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即财政投资评审仅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本身进行审核。而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有权对政府投资建设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并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如下的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对于拒不执行处理措施的单位依法追究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三、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政府投资审计的权限不同
河南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648】号)和各项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级,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11】6号)。该管理办法中第三章评审范围和内容如下: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取各种形式融资投资建设项目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项目支出。
财政投资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竣工结(决)算、统筹基本建设项目支出预算,以及纳入部门预算和年度预算追加的基建、修缮、大中型仪器设备购置等性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审核;
(四)工程建设支付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有关情况审核;
(九)其他。
而河南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定义,即指政府全额投资和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其审计监督范围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的财务收支。
该条例第四章审计内容及程序中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为审计内容,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的内容:
(一)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符
(二)政府投资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
审计法实施条例(四)供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支出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九)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一)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效益审计。在效益审计时,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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