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市审计局总审计师高国防
添加时间:2010-08-17 信息来源:市广播电台
 
主持人:今天走进我们栏目的嘉宾是市审计局总审计师高国防。
高总:各位朋友好,很高兴能与大家进行交流,首先感谢大家对我们审计工作的关注,同时也借此机会感谢长期关心审计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近两年来,市审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单位,被审计署评为全国审计系统先进集体、被国家体育总局评为全国体工作先进单位,被省委组织部评为先进党组织,被省审计厅评为全省审计系统先进集体等省部级以上荣誉13项。
主持人:去年以来,市审计局都完成了哪些重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又是如何呢?
高总:去年以来,市审计局党组牢固树立科学审计理念,紧紧围绕我市“加快两个构建,实现率先崛起”和打赢“六个攻坚战”的目标,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共完成审计项目56项,查出违纪违规问题资金7918万元,管理不规范资金10395万元,应上交财政4080万元,应调账处理资金4090万元,应归还原渠道资金1053万元,审计发现侵害人民众利益775万元。通过审计,已上交财政4033万元,已归还原渠道资金952万元,已调账处理资金1255万元,在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干部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去年以来的审计工作,概括地说,就是审计力度不断加大,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审计成果亮点纷呈。具体表现在:预算执行审计突出加强管理,重点部门审计不断推向深入,重点专项资金审计及时跟进,经济责任审计继续得到深化,政府投资审计取得较大突破,审计成果转化工作切实有效。
主持人:《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市审计局是如何进行学习、宣传和贯彻的?
高总:首先是把深入学习理解《审计法》作为审计机关“五五”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审计系统内大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学习培训活动,使广大审计人员充分认识《审计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掌握其有关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
其次是组织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取撰文、宣讲、座谈等多种方式,向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审计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取得社会的支持和理解,为全面贯彻实施创造了必要的社会环境。
第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各项审计法规和准则,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加强审计监督手段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等,审计机关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强化审计质量控制,保证了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提高了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主持人:审计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高总: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执法部门,审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就是要依法审计。我们实施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与审计执法相关的财经法规;()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主持人:审计基本程序都有哪些?
高总: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作出审计结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内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组成审计组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实施阶段主要内容: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作出审计结论包括: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主持人:地方审计机关基本职责是什么?
高总: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一是直接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是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四是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五是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主持人:审计机关的权限有哪些?
高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具有下列权限:(一)要求提供资料权
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资料、资产权
可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调查取证权
可以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账户、存款的查询权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封存等强制措施权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六)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提请协助权
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的,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八)处理处罚权
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九)建议纠正处理权
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持人:审计人员查询被审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何规定?
高总:审计机关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从个人存款账户中频繁支付应由单位公款支付的款项,或者将个人存折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保险柜内等情形且无合法理由,并取得相关证据的,可以视为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审计机关可以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主持人:审计机关查封被审单位有关资料或资产有何规定?
高总: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需要依法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制发封存通知书。封存通知书应当载明封存的依据、封存的资料或资产范围、封存期限、被审计单位的保管义务等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实施封存时,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人员应到场,对封存的资料或资产进行清点,填制封存清单,双方签字,各持一份,并在封存的资料或资产上加贴盖有审计机关印章的封条。原则上采取就地封存方式,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解除封存。
主持人: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都有哪些?
高总:主要有五项:
一是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是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是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是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是其他处理措施。
主持人: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高总:为纠正审计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审计决定,保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审计法条例》对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作了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主持人: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高总: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主持人: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有什么程序?
高总: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这主要是从双重领导体制考虑的,地方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上一级审计机关比较了解下一级审计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情况,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相对独立,强化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第十三条还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1)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4)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