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正确评价干部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政主要领干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四部委《政主要领干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规范》、《XX省领干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审计对象,是指学院主管财、物的部门,经济活动较多的单位(部门),独立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学院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以及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转岗、退休、解聘、辞职、免职、撤职等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依规作出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正职和有关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正职和有关人员对其任期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学院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学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和学院利益重大损失、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主管责任是指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学院中层正职和有关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
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部门)、关键岗位的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干部推动学院发展、跨越发展为目标,以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风廉建和反腐工作,推进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审计处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确定干部本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八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
(八)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增、调拨、维修、报废、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十)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截留、挤占、挪用学院经费和其他经费问题;
(十一)与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出现损害学院权益的问题;
(十二)依法履行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责,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十三)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审计法实施条例(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学院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在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所在单位(部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审查干部个人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分清干部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中不真实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纪法规情况应承担的责任。有对外引资活动、合作办学的单位(部门),应重点审查干部任职期间经济活动的管理、效益情况,分清干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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