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06
【字 号】娄政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4.06
审计法实施条例∙【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6日
 
娄底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安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行为,提高政府投资建设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底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市本级重大项目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省属驻娄单位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进行审计监督;本市有权机关交办对中央、省属驻娄单位项目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社会公益性投资的;
  (四)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售国有资产及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
  (五)合同约定由市审计局审计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和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取得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发改、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政府相关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履职,协助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为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跟踪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及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购买中介进行结(决)算审计提供服务;
  (二)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的资料管理提供服务;
  (三)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核查和参审质量的考核提供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计,指审计机关对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批复、设计图纸、施工图预算、财评结论(含相关电子文档)等资料报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实施及竣工等各个阶段全过程同步实施审计监督。市审计局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将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列入年度项目计划,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出具跟踪审计报告,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审计建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采用政府购买社会
中介服务的形式,以中介机构出具并经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核查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购买中介、资料管理、成果核查、质量管理,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统一收集结算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向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报送完整、真实的结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减结算资料,中介机构不得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私自增补资料,如因审计需要确需增补,应书面致函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按统进统出的原则收集管理。
  (二)统一购买中介服务。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技术雄厚、服务优良、信誉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自收到建设单位完整的结算审计资料后,按随机抽取的原则选择中介机构,并依法签订合同,对中介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出具结算审计结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论应统
一报送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进行核查,未经核查不得将审计结论报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进行审计。
  (三)统一对中介机构结算审计结果进行核查。按照“凡投必审、凡回购必审”的原则,市审计局应对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结算审计结论进行全面核查。为提高审计效率,审计核查可按简易审计程序进行。
  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聘请专家为审计核查提供服务,审计核查中发现问题,应向市审计局出具核查报告。市审计局复核后向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核查意见,参审中介机构应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按审计机关核查意见调整审计结论,调整后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对核查未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将中介审计结论抄送建设单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市政府投资审计事务中心应将所有审计项目中介审计结论及相关结算资料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