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30
【字 号】通政发[2006]64号
【施行日期】200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市十二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
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
交付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按进度预付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八)相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合法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