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总目录〉(征求意见稿〉第三次修订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审计法实施条例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政府购法》、《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
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1075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
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500万以上的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