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镇原党委书记镇长同志
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报告
                      征求意见稿
市审计局:审计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中办国办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监督管理的试行意见和市委组织部滕组干审字第 号通知,我们审计组对镇原党委书记镇长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其所属、单位名称;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镇共辖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亩,全镇总人口人;设有党政办公室、农业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等个办公室,另设计划生育服务站、村镇建设服务站、审计统计服务站等个事业单位;全镇财政供养人数人含名离退休人员;截止 年月底,镇财政报表合并后反映资产总额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总额万元;年至年月财政总收入万元、总支出万元,结余万元;
同志自年月任镇党委书记镇长职务至年月,任期年个月;
二、实施审计情况
审计组自年月日至日对同志任镇党委书记镇长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了报送审计;审计时限为年月至年月;本次审计以该镇财政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为基础,对同志任职期间的财政预算收支的真实性、财政财务支出的合法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了审计;我们利用了局对该镇年的检查结果报告滕字号,重点审计了年月至月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被审计单位及同志对所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作出了书面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内容,实施了在当时情况下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在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审前公示、
与有关人员座谈,对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核对;审计结果是: 
一财政收支情况
该镇账面反映任期内收入总额元,审计认定总收入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元、补助收入元;镇有资金收入元.审计调增减收入元;
支出总额为元,审计认定为元,其中:一般预算支出元、上解支出元;真有资金支出元;审计调增减支出元;
二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年月底,该镇账面合并后反映资产总额为元,审计认定为元,其中:现金元、国库存款元、银行存款元、暂付款元、财政周转金放款元、固定资产元;审计调增减元;
账面合并后反映负债总额为元,审计认定为元,其中:暂存款元、与上级往来元、借入财政周转金元;暂存款元;审计调增减元;
该镇提供证明,同志在离任时所配备的办公物品全部进行了移交;
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同志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均已按期缴纳,无拖欠;
四工资发放情况
该镇执行国家现行工资标准,按时发放,无拖欠;
五重大经济决策和投资情况
1、同志任职期间,利用镇财政资金万元,自筹资金万元,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万元;投资兴建了工程和项目;
2、关于招商引资工作,成立了以同志为组长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商引资工作;年来共计完成引资额万元;其中外资万元,内资万元;资金投向工业万元,农业万元,基础设施万元,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个,外商独资企业个内资企业个;
三、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镇政府审计情况
1、虚增预算收入元、虚列预算支出元;其中: 年月虚增财政收入元、虚增财政支出元;年虚增财政收入元、虚增财政支出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规定,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2、截留市级预算收入元;
年月至年月该镇收取计生办上交的社会抚养费元,未能按照现行管理规定上交市级财政;
违反了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滕政发2003102号文规定,属于截留市级预算收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上缴;